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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J0097457

黄玉华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例分析

芦晨
兰州大学
引用
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何弥补受害人及其亲属所受到的身体、精神及财产的损失,调和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已然成为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点。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针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施行,使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由传统、单一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转变为具有时代特征的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纠纷竞合的复杂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由原来法律关系较为单一、法律适用相对简单的传统民事案件,转化为法律关系繁杂、诉讼主体多元化、法律适用难度增大的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根据全省一审、二审案件的审理情况不难看出这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类型多样、富有争议。本文通过个案研究,从而对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分析在法律适用中仍然存在的冲突问题,解决交通事故中侵权人、保险公司的责任分担,以期达到对受害人权益的最大保障。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法律纠纷;归责原则

兰州大学

硕士

法学

贾登勋

2012

中文

D923.8

28

201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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