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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论政府的目的

胡艳桃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引用
本文旨在介绍英国17世纪的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政府论》中关于政府目的的论述,以及他的政治思想对美国政体的影响。 洛克认为,人类在出现政府以前,处于一种和平和宁静的状态,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是人类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然法规定:每个人生来都是平等和自由的,都有获得财富和拥有财富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每个人都有权利惩罚违背自然法的人。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人性中存在着一些弱点,并非每个人都能遵守自然法,所以自然状态中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面临着很大的威胁。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那些自然权利,决定共同以契约的形式组建政府,把他们的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让政府来更有效地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这就是洛克关于政府的起源的观点。 在洛克看来,政府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而组建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所以人们愿意接受政府的领导,只有很好地履行这一目的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如果政府违背这一目的而为当权者自己谋福利,那么它就是一个不合法的政府,违背了与人们订立的契约,人们就有权推翻这一政府,而重新组建另外一个能很好地保护他们的那些自然权利的新政府。 洛克的《政府论》历来被许多专家认为是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前写的,在其后发表的,是这一革命的理论依据。洛克的政治理论影响了法国和美国的一些政治思想家,尤其是为美国的独立战争作了理论准备,也对美国建国之后的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天赋人权思想、三权分立制度以及奴隶解放运动等。洛克对美国的政治影响是巨大的,他因其对人类社会思想领域的巨大贡献而被后人永远铭记在心。

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合法政府;革命权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硕士

英语语言文学

胡自信

2006

中文

B561.24

56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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