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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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法定化之否定

赵东妍
上海交通大学
引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层面确认了消费者享有网购后悔权。虽然网购后悔权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解决网络购物中的部分问题,但是将其法定化的做法却很难找到正当化的立法理由。  首先,网络购物市场的消费模式不是网络消费者比实体店消费者获得更多权利的合理理由,且消费者的有限理性使得后悔权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真正需要后悔权保护的消费者和实际实施后悔权的消费者并不相同。其次,在网络购物市场竞争充分的情况下,后悔权作为商家博取消费者信任的一种手段,不应该被法律强制规定,从而影响网络购物市场的有效竞争。最后,目前我国网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法定后悔权不仅不能完全解决现有问题,同时又带来了难以规避的不良后果。因此网购后悔权法定不可行。

后悔权;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购物

上海交通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李剑

2015

中文

D923.8;F724.6

46

2017-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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