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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730904

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王晓军
华东交通大学
引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会展业以其巨大的经济拉力和显著影响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引擎。特别是十二五规划以来,我国会展业的发展突飞猛进,无论是在拉动经济增长上,还是在增加就业、提升城市影响力上,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然而,成绩的背后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这一问题日益呈现出严峻的态势,严重阻碍了我国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在世界上的良好形象。目前,有关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见,而实践需要理论来指导,为此,加强对该课题的研究就成为应有之义。  在充分掌握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理论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本文通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对该课题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首先,对展会标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展会标识,是指由文字、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的,能够有效区分此会展与彼会展的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记,主要包括展会名称及其缩写、主题词、口号、会徽、会旗、会歌、吉祥物和域名等。  其次,考虑到单一维度分析方法的局限性,本文立足我国实际,通过展开多维度分析,发现我国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立法保护方面:相关立法条款缺失,无法可依;行政保护方面:管理机构不统一,各自为政;司法保护方面:程序繁杂、时间冗长,效果欠佳;行业保护方面:全国性会展行业协会缺失,自律不强。  再次,为寻找有益经验,放眼国外,系统介绍了德、美、日三个会展发达国家在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具体做法,认为展会标识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模式主要有一般性立法模式和专门性立法模式两种。  最后,立足我国当前实际,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出了我国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以及具体完善建议。在立法模式上,主张从长远角度而言应该采取制定商业标识法这种一般性立法模式,而就现阶段来说认为采用专门性立法模式更适宜。在具体建议方面,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四点建议:主张在立法保护方面,修订《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确保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在行政保护方面,确立统一的主导性行政保护机构,加大监管和宣传力度。在司法保护方面,转变传统司法观念,完善诉前临时禁令制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在行业保护方面,建立统的一全国性会展行业协会,多措并举促进其职能作用的发挥。

展会标识;知识产权;商业标识;立法完善

华东交通大学

硕士

法学

王新华

2015

中文

D923.4

48

2016-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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