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意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
敌意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之一,其最大特点就是不需要与目标公司管理层协商即可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一方面,敌意收购能对公司的管理层产生外部监督的作用,降低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代理成本,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同时可以淘汰无效率的管理层,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敌意收购会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以及证券市场造成很大冲击,常常会损害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笔者认为,在对待敌意收购的价值功能上我们应采取折衷说的观点:即不能因为敌意收购会带来公平问题而否定其效率价值,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对其进行法律制度上的设计,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使其最大程度地发挥对效率的提升作用,并减少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故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对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即股东平等待遇原则、信息公开原则和中小股东保护原则,并从收购方和目标公司两个方面对我国的敌意收购法律规制提出了相关建议。
敌意收购;披露制度;法律规制;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南昌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付慧姝
2015
中文
D922.291.91
48
201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