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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672187

风险评估法与LEC法在农药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中的比较研究

袁旋
遵义医学院
引用
目的:利用风险评估法对江苏瑞邦农药厂有限公司进行职业病风险评估,并与 LEC法评价结果进行对比,探讨风险评估法在农药生产企业的可行性,并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和健康影响进行预防。  方法:1.从生产工艺过程来调查,检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险因素;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和评价方案的要求,采用风险评估法及 LEC法对部分风险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进行对比;3.结合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水平,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结果:1.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险因素主要有化学毒物、粉尘及噪声声等;2.按照国家标准,各岗位检测化学毒物包括该项目检测的化学毒物均符合GBZ2.1接触限值要求;粉尘浓度大多在出料作业点较高,建设单位应针对部分粉尘逸散较多的投料作业点采取控制措施;物理因素包括嗓声等强度未超过 GBZ2.2-2007的要求,风险评估法与LEC法评估结果基本一致;3.职业健康检查、防护等均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护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示,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结论:风险评估法评价农药生产企业是可行的,其特点是考虑因素较多,要求数据准确、充分,分析过程完整,判断和假设合理,但此方法针对农药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较为合适,可信度较高,由于风险评估法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尚处在研究阶段,缺少系统的方法,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改进。

风险评估法;职业病危害;LEC法;农药生产企业;风险评估

遵义医学院

硕士

卫生毒理学

黄厚今;朱志良

2015

中文

R135

65

201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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