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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保护视角下的消费税深化改革探究

冯林波
湖南大学
引用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以“高消耗高污染”发展方式高速发展了30余年,在取得重大经济成果的同时,环境也遭受到极大的破坏,尤其是近些年来频发的雾霾天气,使得我们不得不将目光转向环保问题。税收作为环境治理的一种手段,在国外的“绿色”税收实践中,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环保效果。而我国在环境税尚未开征的情况下,“绿色”税收力量稍显单薄。在我国目前的“绿色”税收中,消费税占了较重的位置,而且我国消费税是有限型消费税,因而对产品征税具有可选择性,对于污染性产品征税时针对性、灵活性较强,故而因承担起更多的环保责任。  从1994年开征以来,消费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功能,在保证消费税筹集财政收入功能的同时,环境负外部性较为明显的情况值得关注,宏观调控功能理应得以强化,以达到引导消费、纠正外部成本、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本文对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做了理论分析,并着重指出了消费税发挥环保作用的途径。在阐述了我国消费税“绿化”之路以及当前消费税的“绿色程度”的同时,厘清了我国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的关系问题,将我国消费税改革融入整体税制改革之中。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以及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作为度量环境污染程度的指标,选取我国30个省份2002-2011年的年度数据,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消费税在废气限排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而对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减排作用较为有限。文章指出我国目前消费税的绿色税目主要是成品油等围绕废气有关的税目,而与固体废物和废水相关的税目较少或存在空白。同时,文章结合发达国家消费税“绿化”的经验,提出了目前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我国消费税“绿化”改革的原则,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我国绿色消费税需进一步扩围,尤其要以高污染产品为主;适当提高某些税目的税率,对以后开征的税目也应按“高污染高税率”的原则征收,并设置合理的差别税率;消费税的征收应由价内征收转为价外征收,并由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向消费环节征税转变;可以考虑将消费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并成立专门的环保基金,同时应予以环保产业一定的税收优惠。

消费税;环境保护;征收原则

湖南大学

硕士

财政学

郭平

2015

中文

F812.42

65

201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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