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目录>
<
DOI:10.7666/d.D637539

论民间主体发起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以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研究为视角

张旭
天津大学
引用
随着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发展,由于前期规划不合理、无法满足居民对于社区新功能的要求,以及房屋土地权属复杂导致土地利用效能低下等诸多原因,共同导致了我们对于都市更新的需求不断提升。而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这一现实背景下,民间主体因其种种优势,在发起都市更新项目中愈发重要。而研究与大陆地区经济发展各阶段高度呼应的我国台湾地区民间主体发起之都市更新的相关法律制度,则有着巨大的参考价值。  都市更新的核心诉求,在于实现都市机能的复苏、社区功能的改变、房地效能的提升;其分为维护、整建和重建三种形式,并以诉求公私兼顾作为其制度设计基础。而民间主体发起的都市更新,由于在较为容易的获得融资、更有效地减少纠纷和显著的提升效率等方面价值明显,故在其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中,有着独特的“公私合作”精神,以及包括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以权利变换制度为主进行房地权益处置、政府提出包括容积率转移在内的一系列独特奖励措施等特有的配套制度。  研究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制度四个阶段的演化,可以发现其制度构建的背后,因为经济及政治因素的巨大影响,其在整体立法方向,以及单元划定、更新团体设立、公有地处理、各种计划的审核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的提供等方面,都走着一条不断提高民间主体的地位、提振对民间主体的支持、提升民间主体发起都市更新项目可获的经济利益的道路。这一方面促成了台湾民间都市更新项目的长期高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台湾整体都市更新工作,在“文林苑”事件后,使其遭到了较大的挫折甚至陷于停滞。  通过分析深圳现有的公办城市更新地方立法的建立及运行,能明确我国大陆构建民间都市更新制度的可行性。而通过梳理分析台湾地区法律规范,对比研究大陆相关制度,我们发现大陆现行制度中,政府、私权主体和开发商三方均存在着角色扮演方面的问题。因此,依据台湾现行制度并结合其施行的成败得失,从包括未出让之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条件参加都市更新、民间主体可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以私权主体为主组成具有法人地位的更新主体、打造权力变换制度为核心的都市更新项目施行制度以及建立多元的鼓励优惠政策等多方面,来探索构建大陆地区各地方民间主体发起都市更新之法律制度。

都市更新;民间主体;权利变换;法律制度

天津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刘晓纯

2014

中文

D922

75

2015-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