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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637532

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的边界解析——以《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为视角

王家栋
天津大学
引用
本文要讨论的主题是政府采购当中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的界限,选择的视角是《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其主要内容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行为不光要注重采购行为本身的经济效率,还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促进社会平衡发展,在一些固定领域要给予倾斜政策,如环境保护,对一些特定对象要给予适当照顾,如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当前,在政府采购领域,既要尊重契约自由原则,有效保护政府采购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要利用政府采购这一市场行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和公共政策职能,既不能一味追求市场化,而忽视其它利益,也不能一味追求公共政策而放弃市场规律作用,因此,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的界限非常重要。在讨论二者界限之前,首先通过对政府采购的概念分析厘清了政府采购当中的概念、性质和特征。而后通过归纳和分析政府采购当中的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来呈现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在整个政府采购当中所具有的影响,包括传统民事领域中的契约自由和政府采购当中的契约自由,实现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环境保护,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照顾,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等公共政策。最后通过中小企业保护、经济效率原则与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关系、政府采购性质与权利救济方式三个维度来分析和界定政府采购当中公共政策与契约自由的界限,每个维度当中均明确了具体的倾向与划定的界限领域。

政府采购法;契约自由;公共政策;中小企业保护;环境保护

天津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吕凯

2014

中文

D922.1

39

2015-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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