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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620105

聚众淫乱罪探究

马鑫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近些年社会上发生了诸如南京某大学的马教授“换妻”活动等聚众淫乱行为的社会议论,从而掀起了社会各界对于聚众淫乱罪研究的热潮,由于该罪通常发生的危害行为是在相对比较隐蔽的场合进行,涉及到公民的隐私问题,而聚众淫乱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的一种犯罪,本身条文规定简单,学界对该罪相关理论研究领域较少涉及,因此,“换妻”案发生后,围绕着对聚众淫乱罪的存废走向,各界各执一词。本文从定性争议的案件出发,分析聚众淫乱罪的适用条件,关注聚众淫乱罪侵犯的社会法益,何为聚众、淫乱以及对淫乱行为参与者时空性的理解、性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以自然性交为必要的条件等社会争议的焦点对聚众淫乱进行相关问题的探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相关立法上的不足,对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聚众淫乱罪概述。主要从我国传统历史文化中聚众性行为发展的历史出发,以及在性行为发展的进程中我国刑法对于聚众淫乱罪的相关规定,通过对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聚众淫乱性行为类型的犯罪规定进行介绍,从其他国家刑事立法规定对于公开淫乱行为和公共场所界定的法律规定中得出一些对我国具有合理性借鉴意义的意见。  第二部分聚众淫乱罪认定中的相关争议焦点。该部分分析了本罪的成立条件,以及社会各界对于聚众的含义、何为“淫乱”、淫乱的行为中参与者的时空性理解、惩罚淫乱行为客观上是否以自然性交为必要条件、主观上性行为是否包含营利目的等相关争议焦点予以探讨。  第三部分聚众淫乱罪的立法缺陷和立法完善建议。通过讨论废除聚众淫乱罪与规定公然猥亵罪或公然淫乱罪进行相关比较,在对聚众淫乱行为定罪量刑时只处罚公开性的淫乱行为。主要明确淫乱行为发生的场所,界定公然性与非公然性的情形,以达到完善聚众淫乱罪的效果。

聚众淫乱罪;构成要件;适用条件;立法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刑法

邓为

2009

中文

D924

34

2015-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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