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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604063

论我国集体合同中工会的主体地位

闭应波
宁波大学
引用
集体合同制度寓于新中国之语境而言乃一历史意义之概念,即建国初期就已然存在集体合同制度,然六十年代取消殆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叶有所谓之共保合同制度。九十年代伴随市场经济之生长发展,新颖形式之集体合同制度业已然为劳动力法制构筑了一基石而绵延今日,且作为制度创新之一试验而得为法治社会之建设造就一二可能。集体合同制度乃一重要劳动力权益之保障,随市场经济相生然未得以应有之珍视,由是此制度之发展历经多方面之变异甚或倒退。集体合同之工会角色身份之问题于集体合同甚或个体劳动合同之合同事前、事中或者事后,俱可作劳动过程中法律事实变迁之大命题,盖此命题之探索实得为集体合同之关键所在,也为劳动力权益保障之法制建构供给可能。  为此,本文针对集体合同之主体内涵以及工会作为集体合同之主体所应然具有的三个属性命题,此属性命题遵循于集体合同中主体以及相关方的关系考察且对于此属性命题的把握则得以衍生出对制度实践考察之必要性。与属性命题相为对应且在考察我国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制度实践之情状的基础之上而得找寻出于制度偏离之因缘,由是在本文中可寻到一般之学术路径的痕迹,即从形而上到形而下之路径。从元命题之阐述到问题之发掘再到缘由之理析仅作为一个批判之过程,而为真正实现制度之自省则应然有一个建设的阶段,所以文末之段则得展现一个制度重构之框架,于此框架中各个方面之力量态势得以如何消解或者增强均可以见诸对集体合同中主体之平等性以及独立性的关怀。

集体合同;工会组织;主体地位;劳动力;法律保障

宁波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李学兰

2014

中文

D922.5

67

2015-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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