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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603615

南方集体林区林业“三定”对森林资源影响研究

朱文清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引用
1981年到1987年,我国政府开始实施以稳定山林权属,给社员划定自留山,并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权改革,也就是所说的林业“三定”。南方集体林区,作为我国集体林的主要分布地区,林业“三定”对我国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生了重大影响。  利用全国七次森林资源清查数据,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根据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将回归所得的结果,代回到原模型中,估计出假如没有林业“三定”制度的实施,南方集体林区的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林分面积和林分蓄积应该是多少,进而得出林业“三定”的实施使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变化了多少。分析了南方集体林区林业“三定”对森林资源产生的直接和潜在影响。研究的结果表明,林业“三定”对我国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资源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对各省区影响程度不同。从南方9省区总体来看,林业“三定”使有林地面积下降465.44万公顷,使活立木蓄积减少了25158.31万立方米,使林分面积减少了400.12万公顷,使林分蓄积减少了24815.02万立方米。如果没有林业“三定”的影响,我国南方集体林区有林地面积将会增加307.98万公顷,活立木蓄积将增加23245.53万立方米,林分面积将增加387.37万公顷,林分蓄积将增加30875.10万立方米。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集体林区;森林资源;回归分析;林权改革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硕士

林业经济管理

刘璨

2012

中文

F326.2

61

2015-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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