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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512289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赵晓明
山东理工大学
引用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4月颁布,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自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渐影响着政府机关的行政理念,提升了社会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但同时,该制度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政府信息是政府机关部门为履行相应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和保存的信息。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是信息公开的两个基础理论,这两个理论表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对政府机关享有监督的权利,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是应有的题中之义。信息公开有利于防治腐败、建设服务型政府、节省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国、日本、西欧等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较为成熟,它们的信息公开立法完备、公开范围规定具体、监督保障机制的设置可操作性比较强,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我国存在着信息公开立法位阶过低、公民参与程度不高、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对滞后、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不完善、公开的渠道不畅通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以上需要改进之处,建议应通过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加大教育和宣传投入来提高公民参与信息公开的热情;通过加快制定《信息公开法》、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法规;在信息公开的实践方面,需要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疏通信息公开的渠道;在监督方面,应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来促进监督体制的完善。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意义重大,需要我们社会各界认真践行。这样,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才能得以长久地推行下去。

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制度;舆论监督;知情权

山东理工大学

硕士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朱伯玉

2010

中文

D630.9

42

201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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