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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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ECFA时代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研究

陈奇
重庆大学
引用
ECFA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其英文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的缩写。在签署ECFA之前,海峡两岸的金融合作处于功能性的合作阶段,随着ECFA、MOU(海峡两岸金融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两岸的经济合作终于走上了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的道路,但现阶段两岸的金融合作法制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两岸金融法制建构显得尤为紧迫。  本论题以“后ECFA时代”,这一认识问题的时间片断为切入点,以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探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并结合福建省对台金融合作法制的实践经验,力求对建构和完善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法制有所助益,其主要内容是:  文章从结构上看,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而正文部分由五个章节构成,分别是正文的第二至第六章。  第二章介绍两岸金融合作法制及基础。分析金融合作法制及与之密切相关的金融合作与金融法制的内涵和外延,考察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条件与必要性。  第三章以ECFA为时间节点考察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实践。首先介绍前ECFA时代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状况。进而介绍ECFA签署后,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状况,具体探讨了两岸签署相关协议中关于金融合作内容及实施情况。  第四章分析了当前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法制存在的问题。具体从法律制度、机构互设与交流和金融监管合作三方面进行了分析。由于互信基础薄弱,专门且权威的规制两岸金融合作法律规范的缺失等造成了现有两岸金融合作在法制制度上存在缺陷,而金融机构互设与交流存在的障碍也是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突出问题,另外两岸在金融监管合作中也存在值得完善的地方。  第五章探讨了CEPA下金融合作法制经验对于两岸金融合作法制建设的可借鉴性。首先分析了签订CEPA之后,大陆与港澳在金融合作方面的法制概况,以及CEPA协议中关于金融合作的内容与实践,并且介绍了大陆和港澳金融业受益于CEPA的情况。其次具体阐述了CEPA下的金融合作的经验。  第六章提出了建设后ECFA时代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完善对策:逐步完善规制两岸金融合作法律法规;建构两岸金融服务业合作的法律体系,建设具有两岸特色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合作法制;而在金融监管方面两岸应当在监管理念与标准,监管机构合作,以及监管技术面上展开进一步合作;同时应当借鉴CEPA经验,以福建省为试点,先试先行建设两岸金融合作相关制度。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金融合作;法制建设;金融服务业;金融监管

重庆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胡光志

2014

中文

D922.28;D618

65

2014-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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