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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463047

中国与东盟的跨国犯罪及其控制研究

刘舒霞
广西师范大学
引用
随着中国与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和建立,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在投资和各项贸易方面密切往来与合作,这势必会促进双方经济的迅猛发展。同时随着双方交往增多,各国人员往来频繁,诸如走私、贩毒、贩卖人口、洗钱、贪污贿赂等跨国犯罪活动也会日益增加。加上中国和东盟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形成了跨国犯罪的有利屏障。因此,共同致力于打击跨国刑事犯罪,是维护和实现中国—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正常交往和经济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虽然,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成员国通过各种协商机制以及签订引渡或者司法协助条约,共同致力于打击跨国犯罪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随着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关系更加密切、双边人员来往更加频繁,跨国犯罪会成为困扰双边经贸发展的重要因素。且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已经落后于现实需求,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控制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亟待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与东盟的跨国犯罪现状以及相互间的刑事司法及执法合作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探讨完善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控制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体系。全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该篇文章的选题来源、选题意义、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跨国犯罪的概念及特征做了详细阐述,并将跨国犯罪与国际犯罪、涉外犯罪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得出跨国犯罪即是指行为或危害结果跨越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国家的刑法,两个以上的国家都合理地拥有管辖权的刑事犯罪。第三部分详细论述了中国与东盟的跨国犯罪现状,并对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列举了中国与东盟之间常见的跨国犯罪类型,如非法贩卖毒品、贩卖人口犯罪、洗钱犯罪、计算。机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偷越国边境犯罪等等。其次,概括了中国与东盟之间跨国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性。最后,对中国与东盟跨国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中国与东盟之间特殊的地理环境、人口交流日益密切、各成员国法治理念不同、腐败现象以及各国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尚未有效衔接等原因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跨国犯罪提供了便利。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立法与刑事司法、执法合作的角度论述了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控制跨国犯罪的立法与合作机制。首先,从国际公约、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缔结的条约及就某些具体事项的合作签订的法律文件等五个方面对中国与东盟控制跨国犯罪的现行法律框架进行了梳理。其次,总结了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近年来控制跨国犯罪的刑事合作机制。包括东盟与中日韩(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机制、东盟与中国(10+1)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非正式及正式会议机制、中国—东盟总检察长会议、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的禁毒合作机制、中国与东盟各国问的警务合作机制等。最后这点是第四部分的重点,也是全文的核心,指出了中国与东盟在控制跨国犯罪现行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一,立法方面的不足与完善,一方面指出了中国与东盟之间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现行调整各国关系的硬法相对较少,应该加强与各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加快签订双边条约或协定的步伐。另一方面也指出中国国内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二,指出中国与东盟关于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存在三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1)中国与东盟关于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单一,建议及时填补刑事诉讼的移转管辖和被判刑人的移转管辖这两种新型的司法协助形式,以满足现实需要。(2)中国与东盟关于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职能机关职责不清。(3)我国与东盟各国关于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在审查制度存在空白与弊端。第三,提出中国与东盟在引渡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本国国民不引渡问题、死刑不引渡问题、政治犯罪不引渡问题、简易引渡的适用问题以及或引渡或起诉规则的问题等,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及解决办法。第五部分主要是对中国与东盟控制跨国犯罪未来合作的展望,在加快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立法研究工作的同时,还应该建立中国与东盟控制跨国犯罪的刑事合作专门机构,并借鉴欧盟各国制定的欧洲逮捕令制度,尝试建立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统一逮捕令制度,同步健全和完善信息情报交换机制,强化人员培训和技术合作。第六部分是结语,指出中国与东盟在控制跨国犯罪的合作机制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合作。

跨国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中国与东盟;控制

广西师范大学

硕士

法学理论

蒋人文

2010

中文

D997.9

2014-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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