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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463028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教育服务贸易研究

刘源源
广西师范大学
引用
教育服务贸易是商业性和市场化的教育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才国际化的发展,教育由公共事业逐渐变成了有利可图的产业,并由此走向市场。中国及东盟各国的教育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要想在国际教育服务市场上取得一席之地,仍需继续加以关注重视。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启动,关税壁垒逐渐消除,这无疑为中国与东盟各国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创建了更加便利的平台。本文尝试从法律角度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进行系统整理并加以理论分析,如对我国及东盟各国教育服务承诺进行分类列表,探析各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壁垒,在借鉴欧盟教育服务贸易合作机制的基础上,试图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教育服务贸易合作机制实现区域内的教育服务自由化。同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针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论文一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教育服务贸易进行概述。探析了教育服务贸易的内涵及提供方式,为以下的论述做理论铺垫。同时也从教育服务贸易合作成为东盟各国新的关注重点、高层交流日趋密切、教育合作交流规模不断扩大及存在问题四个方面分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第二章主要是解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定。由于篇幅有限,选取了较具有代表意义的GATS、《服务贸易协议》及其减让表、《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从而对自贸区内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有一个框架性的认识。第三章提出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教育服务贸易合作机制的国际化构想。首先,从自贸区内的教育服务贸易合作机制初具规模和欧盟教育服务合作机制的成功经验两个方面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教育服务贸易合作机制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然后在借鉴欧盟教育服务合作机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目标机制、准入机制、具体合作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教育服务贸易合作机制的国际化构想。第四章主要是针对我国目前教育服务贸易立法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首先以教育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分类介绍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然后从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规定过于模糊、与《服务贸易协议》不能有效衔接等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目前的教育服务贸易立法的不足,最后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教育服务贸易;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GATS;合作机制

广西师范大学

硕士

国际法

李艳梅

2010

中文

D996.1;F752.7;F752.68

2014-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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