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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462986

在押罪犯权利研究

杨凯
广西师范大学
引用
在押罪犯在国外及联合国有关条约中称为囚犯,研究在押罪犯问题与探讨囚犯问题是一致的。在押罪犯问题,引起各国越来越多的学者由开始关注到重视这个相对偏僻的领域。在押罪犯虽然因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而被处以刑罚并羁押改造,但仍享有一系列权利。在押罪犯权利,通常意义是指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公民权利,且又具有罪犯身份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在国际人权保护公约和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动下,我国的在押罪犯权利保护也已进入法制化轨道,但仍不时暴露出现实存在的不足。由于在押罪犯权利的特殊性和义务的强制性以及法治建设的复杂性等因素,要切实维护在押罪犯权利还有相当多的问题需要一一加以解决。尤其是我国的法治建设短期内还存在很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平衡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在押罪犯合法权利的真正公平、正义体现的失衡与缺陷,仍需不懈努力吸收更新法学理念,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在押罪犯权利及其保障机制。论文围绕在押罪犯权利,结构上分为五章。在分析其概念、特点基础上,对国外及我国在押罪犯权利内容,在押罪犯权利保护与现实的冲突和障碍,在押罪犯权利的完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对在押罪犯权利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论述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如在押罪犯的概念与特点,历史发展和发展趋势,在押罪犯权利保障的价值与目标。提出罪犯权利相较于普通的人权具有权利行使的局限性、权利发展的渐进性、某些权利的特定性、权利内容的不完整性特点。第二章叙述了国外与国际条约关于在押罪犯的权利。对国外及联合国有关条约关于在押罪犯权利的了解,可以获得完善在押罪犯权利的借鉴材料。本章内容在叙述西方国家的在押罪犯权利基础上,结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在押罪犯权利包括物质生活待遇权,人身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文化、娱乐、教育权,同外界接触权,发展权,提出请求和申诉权。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在押罪犯权利及其保障。我国在根本大法即宪法之中,确认了罪犯作为一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又通过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基本法律来更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罪犯作为普通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受刑人的相应法定权利,从而使罪犯的权利得以较为全面确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在押罪犯权利可以归纳为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两方面的内容。罪犯的法定权利大致包含如下内容:一是来源于基本人权并表现为公民权的罪犯权利。二是基于实现刑罚的目的而规定的罪犯权利。指罪犯实际享有的权利。一般而言,罪犯的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总存在着一些差距。在我国,在押罪犯权利保障的主要内容包括:物质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社会保障、监督机制保障等方面。第四章论述了在押罪犯权利的保护与现实的冲突。从监狱布局、机构配置、运行机制及惩罚理念等方面论述了对罪犯权利保护的现实冲突,解决好经公平判决后公正刑罚执行中的罪犯权利保护问题。从监狱布局看,形成我国当前监狱布局的现状,是在遵循“不与民争利”、“不便犯人逃跑”、“组织劳动改造”等原则思想的指导下,大多都建在偏远、人烟稀少的山区和农村,有的甚至建在深山、湖荡、海滩、戈壁荒漠等“安全地带”。从我国目前监狱司法警察的状况看,围绕保障在押罪犯权利的实现要求,在警力、司法警察年龄结构、监狱专业化分工、待遇、职业素养等方面存在冲突。另外,与现行刑罚执行制度也存在冲突,如减刑、假释、监狱法的执行和落实状况的冲突,罪犯权利获得救济的保障不足。第五章论述了保护在押罪犯权利存在的障碍和建议。保护罪犯权利存在的障碍主要包括一些执法人员执法观念存在偏差和法定权利与实际享受权利的不协调两方面。在分析障碍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保护在押罪犯权利的建议: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和社会配合体系全面保护罪犯权利、以开放的眼光,对内强化依法科学治监、接受监督,切实落实对在押罪犯权利的保护、对外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在押罪犯;权利;保障

广西师范大学

硕士

法学理论

蒋人文

2010

中文

D926.7

2014-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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