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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442313

从唐慧案看劳教制度的走向

周之平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2008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以唐慧屡次到省市有关部门及公共场所闹访、缠访,扰乱国家机关及社会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唐慧劳教1年6个月。随着媒体的广泛报道,唐慧的上访行为到底应不应当劳教,劳教制度本身的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再次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从劳教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审批程序及时间、唐慧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及二审法院认定的违法事实上看,对唐慧进行劳教“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劳教存在性质模糊以及与上位法的冲突,适用对象及范围过于宽泛、期限过长,公安机关独揽审批权,审批程序的随意与欠缺,监督程序不畅等问题。在唐慧申请国家赔偿案二审中,法院根据《行政复议法》判决支持唐慧的诉讼请求。  就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程来看,将劳教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呼声最高。但制定《违法行为的教育矫治法》,由于《刑法》中已有针对现有劳教对象中轻微犯罪人及因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刑罚的青少年的教育矫正措施,同时《禁毒法》中也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举措,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对象无需包括以上这部分人,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此外,由于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的难以调和,使得该法的草拟及审议工作在近两年已经停滞;随着刑法修正案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不断更新,入刑门槛逐步降低,两者如何衔接也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之一。故从考虑立法成本、现实国情以及法治进程出发,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仍值得商议。  目前几个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刑法中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对违法犯罪确实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作用。但鉴于我国《刑法》的现状,从基础的犯罪概念上就保留了既定性又定量的规定,在刑法中加入保安处分一编,必将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大规模地修改,我国仿效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刑法中制定保安处分制度或者单独制定《保安处分法》,从长远看,具有必要性,但因工程量浩大以及定性问题在短时间内还不具可行性。  鉴于部门利益的难以调和以及法律衔接等问题,在唐慧案等重大劳教案件的直接影响下,直接废除劳教制度反而可能更易得以实现,利用现有《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弥补劳教制度废除的空缺已经具备成熟条件。因此直接废除劳教制度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批准废除劳教制度、新法也迟迟不能出台的情况下,改革劳教执行模式似乎成了唯一的出路。根据被劳教人违法犯罪的性质及程度,可以将劳教的执行模式分为开放式与半开放式两种。对于到底是选择开放式的执行模式还是半封闭式的执行模式,必须根据劳教对象的年龄、违法犯罪的性质、初犯还是累犯等个体因素决定。改革执行模式不仅能在现有劳教制度中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弥补立法及审批环节的缺陷,也是目前颇具可行性与必要性的选择。

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制度;执行模式;刑法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学

陆伟明

2013

中文

D922.14

35

2014-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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