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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442162

民事诉讼法官调查取证问题的调研报告

鲁泽星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由当事人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主要移植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模式的立法也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对于法官调查取证制度,我国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调查取证的自由裁量权相比国外较大,制度缺陷使得程序达不到正义要求,也不能满足人民对实体正义的需要,实践中法官个人的认知差异对调查取证制度的理解各不相同,使得我国司法实践操作比较混乱而引起诸多问题。  法官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依职权调查和依申请调查两种方式,本文以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为调研客体,通过开展司实践调研的方式来论证我国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案,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的横向比较和纵向探析,对我国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权的概念和性质进行界定,提出本次调研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尚不具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条件,法制进程尚不能达到理想化的私法自治,法官暂不能保持消极中立,与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主导的诉讼模式相比,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法官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得不到良好的运用和发挥,随着国民对公平正义要求的不断提高,是出我国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存制度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笔者将通过数据采集、问卷调查和观察走访的方式,对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就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调查,从不同调研对像获取多元化的认知,探寻产生问题的根源,实践中的补救措施,国民对立法的期望。  第三部分,通过对调研结果分析确定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在我国的必要性,进而提出法官是否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审查权、是否进行调查取证的决定权和执行调查取证活动的调查权“三权”分立的方案来解决该制度层面所存在的问题,强化法官释明权来缓合立法与民众需求之间的矛盾,提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办法,从而推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发展。

民事诉讼;法官职权;调查取证;立法模式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学

丁宝同

2013

中文

D925.13

36

2014-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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