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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44216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研究

龙贤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进行探讨,不仅有利于充实刑法理论,也对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对于准确适用刑法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运转、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学术界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观点进行评述,再结合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的规定,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构成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本文将按照以下七个部分进行展开:一、问题的提出;二、犯罪对象“虚假恐怖信息”;三、本罪客观行为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放任传播”;四、本罪的成立条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五、本罪的未完成形态;六、本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七、本罪的司法完善建议。  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和社会上发生的相类似社会新闻事件,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对于认定本罪具有重要意义的几个问题,表明本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二部分将对本罪的对象“虚假恐怖信息”进行研究。笔者研究了学术界有关“虚假恐怖信息”的概念及其判断方法,并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评述。再结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分析其具有的进步性和有待完善的地方。通过分析研究后,提出笔者关于“虚假恐怖信息”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三部分为对本罪客观行为方式展开讨论。具体分析“编造”、“故意传播”、“放任传播”三种行为方式的内涵,对本罪行为方式中的各种具体情形,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第四部分为对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进行探讨。首先对学术界关于此问题较为典型的看法进行简要评述,再具体分析最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几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分析其中合理的地方及有待完善之处,对其中的兜底性条款提出笔者的判断标准。  第五部分为分析本罪的未完成形态。结合刑法理论、根据客观实践中行为人可能采取的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同,具体分析本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情形。  第六部分主要是将本罪与司法实践中其他相类似的犯罪进行区分。主要包括本罪与敲诈勒索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以及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区别与联系。  最后一部分则是综合全文的讨论,对本罪构成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司法完善建议。包括进一步完善有关“虚假恐怖信息”的规定、进一步细致规定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等。

虚假恐怖信息;编造传播;社会秩序;司法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法律学

黄开诚

2013

中文

D924.36

36

2014-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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