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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372236

消费者保护群体诉讼机制研究

刘婷
河南大学
引用
“消费”一直以来都伴随在我们身边。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活动也越来越丰富。与此同时,因消费活动所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也逐渐增多。加之当前信息化的繁荣,地区联系的普遍加强,消费群体纠纷频频出现,如今更有扩大化发展的趋势。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我国当前消费群体诉讼制度使用的沉寂。2013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其中有关“消费公益诉讼”的规定使得消费群体诉讼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局面。本文在对我国消费纠纷群体诉讼解决机制的现状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对“消费公益诉讼”条款中的规定进行解释分析。排除结语,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  导论:提出问题。这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的写作缘由,对当前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总结,并以我国当前纠纷现状为基础,制定了研究框架。  第一部分:我国消费者保护群体纠纷的现状。消费群体纠纷不同于以往的群体纠纷类型,它兼具消费纠纷种类繁多、侵权数额较小的一般特征,又带有人数众多、情形复杂的群体性特点,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粘连性。通过对消费者群体纠纷现状的描述,更加深刻的体现了文章的研究价值和意义。  第二部分:我国消费者保护群体诉讼的现状。我国曾出现过消费群体纠纷的相关案例,并一度备受关注,但是其最后的解决方式大都回避了群体诉讼这一制度,而采取和解、调解或者由行政机关介入解决的方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政策实施型司法的压制和当前“泛调解化”的潜在影响,以及法律条文的粗疏。种种因素的制约,不仅使代表人诉讼制度被无限期搁置,也使得对群体诉讼模式的选择久久地徘徊在学术讨论阶段,无任何实质性进展。  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2013年,恰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的第一年,对于其中“公益诉讼”条款的规定,引来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这也正是本文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有关“消费公益诉讼”的规定,但条文中涉及到的许多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解释或者说明,诸如“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谁”“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条文中规定的“有关组织”是否包括消费者保护协会,“为什么排除了当事人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问题。这使得针对消费者保护群体诉讼问题的讨论迎来了新一轮挑战。如今,这一讨论主要集中在对相关条文具体内容进行解释,也即如何适用的问题。这正是本文所试图尝试的研究路径。  第四部分:我国消费者保护群体诉讼的未来发展。诚然,法解释的方法可以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种出路。但不可否认的是,必要的立法和相关的制度完善亦是不可缺少的。对于“消费群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各种力量之间的配合。在优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之上,构建一种“类型化”体系,应当成为今后消费者保护发展的一种方向。文章的最后也仅对如何完善相关制度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思考和展望,以期为消费群体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提供一种支持。作为新颁行的法律,《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消费公益诉讼”的条款还需在实践中进行检验。  

消费者保护;群体诉讼;消费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诉讼解决机制;法解释学

河南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吴泽勇

2013

中文

D923.8;D925.1

59

2013-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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