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目录>
<
DOI:10.7666/d.D342504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

张媛媛
新疆师范大学
引用
19世纪70年代,英格兰衡平法孕育和创设了浮动抵押制度,该制度被称为最精妙的创举,随后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后为不少国家所借鉴。相对传统的“一物一权”担保制度而言无疑是一种新的突破,把未来的物或者收益作为抵押物,而且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允许抵押人自由经营或者处分抵押物,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突破了传统抵押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  浮动抵押制度指的是借贷企业用其现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获取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设定抵押,借贷企业在其正常经营的范围之内可自由或在依照双方约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对其用作抵押物的财产进行处分,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况发生时,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才会被确定,抵押权人可以以被确定的抵押财产获得优先受偿的一种抵押制度。  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引入了英美法系的浮动抵押制度,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企业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但是,我国《物权法》在浮动抵押的制度设计上过于简单,不管是从立法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都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浮动抵押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在比较视野下全面、系统了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立法,借鉴他国经典模式和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分析国内的立法漏洞和现实困境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浮动抵押权的一些设想,以期为浮动抵押在实践中的运用提供有益借鉴。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其介绍了浮动抵押制度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浮动抵押相关问题的研究文献综述、文章的研究目的及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浮动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主要阐述了浮动抵押制度的基本概念以及特征,并深入分析了浮动抵押的价值,通过对浮动抵押制度与其他传统的抵押权进行比较,从而揭示浮动抵押是如何突破传统的抵押方式。第三部分通过比较各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考察,借鉴其经典模式和成功经验,总结出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分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设立过宽;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较窄;对抵押权人的限制不足;浮动抵押优先权缺失;浮动抵押登记制度不健全;浮动抵押的实现机制存在缺陷。第五部分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建立与浮动抵押主体范围相应的配套措施;扩大浮动抵押客体的范围,并加强监管;合理限制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明确浮动抵押与其他权利的优先顺位关系;完善浮动抵押的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浮动抵押的实现机制。

浮动抵押;立法完善;主体范围;自由处分权;优先顺位关系;登记制度

新疆师范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王磊

2013

中文

D923.2

56

2013-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