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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300413

量能课税原则与当代中国税法改革的理念转换

高峰
山东科技大学
引用
税法作为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国家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经济手段,应将公平奉为其终极的价值取向和最高目标。然而,我国的税法改革却始终没有脱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桎梏,公平理念在税法改革中严重缺失,这使得税法的社会调控功能受到极大限制,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在未来的税法改革中,及时转换理念,确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改革理念势在必行。  在税法领域中,作为公平原则具体体现的量能课税原则,是以旨在实现赋税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进而保障纳税人之间税负公平为宗旨和目标的税法基本原则。在当前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确立量能课税的基本法律原则地位,使之全面规范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引导我国未来的税法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以量能课税原则为标尺,审视我国现行税法在此方面的欠缺和不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增值税在类型、税率、纳税人分类以及抵扣机制方面违反量能课税要求;消费税在征税对象、税率方面违反量能课税要求;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税制模式、费用扣除以及税率方面违反量能课税要求;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缺位违反量能课税要求。  量能课税视角下完善我国税法的主要措施有:调整税制结构,增强直接税对公平税负的调节力度;以实现增值税转型为基础完善增值税;以调整课征范围为基础改进消费税;完善个人所得税;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

量能课税原则;税法改革;收入分配;税负公平

山东科技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王茂庆

2010

中文

D922.22

51

2013-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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