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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赵双
吉林财经大学
引用
政府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我国习惯地被称为“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具有严重的经济危害,从大的方面来说,行政垄断限制竞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和社会福利的损失,严重阻碍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在小的方面来看,它直接损害了同被保护企业相竞争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从长远来看,对被保护企业也是一种损害。此外,在行政垄断损害企业利益的过程中,无形中也造成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行政垄断的政治危害也不容忽视,行政垄断不仅破坏我国一些行政机关的名声,而且容易滋生腐败,严重阻碍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上述行政垄断的诸多危害已经对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造成严重影响,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正处在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攻坚阶段,绝不能允许行政垄断及其规制导致的相关经济和社会矛盾日益凸现,为此必须对其进行合理规制。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承担起了该重任,此法着重肯定了行政垄断规制在《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地位,反映了立法者对其的重视程度,但是该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本文意在立足我国国情,分析行政垄断在我国的存在状况,以及《反垄断法》对其的规制情况;探讨其存在不足之处,在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其他经济转型国家,规制行政垄断的成熟理论和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以期《反垄断法》能够更好地规制行政垄断。  文章大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通过分析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明确行政垄断的概念、性质、类型以及危害等,进而针对我国行政垄断的存在情况,从正反两个方面加以分析,得出《反垄断法》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的结论;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实践,分析了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的成熟理论和先进立法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取其精华,剔除糟粕,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成果;第三部分通过研读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定,立足现实,试析其仍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尾部分,通过反思,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在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体系设置上应秉持的原则,进而,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具体制度设置以及反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完善构想。

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合理规制;立法完善

吉林财经大学

硕士

经济法

周毅

2010

中文

D922.294

50

2013-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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