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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

王红艳
吉林财经大学
引用
公益经济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同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利益密切相关。公共利益作为整个社会生存的基础,如果不以相应的制度加以保护,整个社会将会陷入无序的状态,比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更具有危害性。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仍然遵守原有的诉讼理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被排除在诉讼制度之外。实践中除了以检察机关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外,私人或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多以败诉而告终。因此,建立相应的公益经济诉讼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从法益保护的目标而言,社会公益是其保护的对象。而民法则是私人利益的维护法,立足于个人本位。虽然民法也将社会公共利益所倡导的公平、平等的价值理念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但这种公平和平等仅局限于经济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它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去追求实质的公平和平等。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行政法也难以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就落到了经济法的身上。并成为了经济法的核心范畴。我国的法律对公益经济诉讼之所以迟迟没能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最大的障碍就在于理论方面的不足。学界对于公益诉讼的内涵和涉及领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经济公益诉讼的地位更是莫衷一是。这一基本问题的未决一直影响着整个公益诉讼甚至经济诉讼的理论发展,成为每个研究公益诉讼和经济诉讼绕不开的难题,对深层次的研究也难以展开。本文通过对公益诉讼以及经济诉讼的介绍,将两者同公益经济诉讼相比较,对公益经济诉讼做出了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公益经济诉讼是经济法部门专门的诉讼类型,其将是并列于传统三大诉讼类型的新型诉讼制度。本文通过对经济法领域的诉讼予以研究,比较公益诉讼制度,发现两者的制度功能和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考虑到经济法部门仍未完全摆脱尚未独立的阴影,本文从经济公益诉讼角度分析了其给经济法领域带来的契机。可以说,经济法同公益经济诉讼制度存在着唇亡齿行的密切关系,经济法的部门独立性同公益经济诉讼的独立性具有同进退的一致性。  本文最后公益经济诉讼的具体类型做了简单的介绍,同时厘清公益经济诉讼同其他公益诉讼的关系,以便使公益经济诉讼制度在诉讼体系中更为清晰。

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定位;法益保护;国家利益

吉林财经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王晓红

2010

中文

D922.29;D925

30

2013-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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