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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比较与法律思考

孙海波
吉林财经大学
引用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经济的发达,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但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和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日渐突出。  相对而言,我国还没有正式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2004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我国将来建立针对各类产品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因而在汽车领域首先推行召回制度后,如何构建全面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曾一度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2007年8月新出台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成为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又一重大举措。然而到目前为止,全面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仍未建立起来。目前,国内对缺陷产品的处理主要还是采取由受损的消费者对缺陷产品以违约或侵权为由,通过司法程序向制造者提出索赔。这种维权方式不但成本较高,而且需要全民法律意识的普及。因此构建一般性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意义重大,我们也应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在此背景下,本文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为例,从基本概念入手,在对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进行法律定位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欧美国家的立法与实践进行考察分析,在召回义务主体、召回对象、召回方式、惩罚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目的在于论证如何建立完善的有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公共安全的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以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理基础为目的,首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涉及的产品召回的定义、产品缺陷的认定分别进行了论证。此部分首先介绍了产品召回的定义、特征和分类;然后介绍了外国法律中有关产品缺陷的定义。  第二部分,以法律传统为依据,对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介绍与分析,重点针对缺陷产品召回范围、对象、缺陷分类和法律责任进行对比阐述,尤其对适用该项制度比较成功和典型的国家,如美国和日本等国的具体适用情况进行了叙述。  第三部分,从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前提、障碍等六个方面,详细对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探讨。首先介绍了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及前提;其次介绍了该制度的法律定位;之后介绍了建立该制度的障碍及克服之方法;最后从比较法的观点介绍了产品召回制度。  第四部分,在论述构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该项制度的立法思路(包括法律定位、内容设计、法律主体确定、增设民事责任等)和完善已有的制度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包括修正已有法律、扩充召回种类、对缺陷判定和分类重新定位、健全监督制约和信息反馈机制等)。  本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提出应当在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且从我国缺陷产品法律制度体系化的角度,提出由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的预防和减少损害事实发生的独特功能和经济法性质,它能与产品责任制度的救济、弥补、惩罚和教育的功能结合起来,形成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责任制度组成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能为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公共安全提供全面的、多层次的、系统的法律保护。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对象;召回方式;惩罚措施;法律制度

吉林财经大学

硕士

经济法

刘国庆

2009

中文

D922.294

47

2013-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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