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目录>
<
DOI:10.7666/d.D285111

苏格兰的自治研究

张文玲
石河子大学
引用
苏格兰是英国领土的一部分,但由于历史原因,苏格兰拥有相对独立的教育文化、宗教、法律、民族语言,并曾经构建过独立的国家,直到1707年才与英格兰建立联合王国。联合的300年里,苏格兰民族意识并未消亡,并随着亚非拉民族国家的建立而强化,苏格兰民族党的蓬勃发展更是对要求独立的呼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妥善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应对民族分离主义,自1997年上台后,工党以极大的勇气和开拓精神,进行了大规模的宪政改革。苏格兰成为了权力下放改革中的最大受益者。  苏格兰议会的选举采用不同于威斯敏斯特议会的简单多数制而引入了比例代表制,采用混合选举制,将简单多数制所造成的选举结果不平衡性降到最低,使得许多小党可以将自己的代表送进议会,改变了政党格局、政府的组成形式及政府处理问题的方式,从而引领了未来威斯敏斯特议会选举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和新方向。新的选举制度下产生了新的议会,新的议会与威斯敏斯特议会享有同样的一级立法权,这是同样地方自治的威尔士与爱尔兰所无法企及的。当然,1998年通过的《苏格兰法案》也设置了苏格兰议会的越权防范机制。苏格兰议会的设立加快了有关苏格兰事务的立法进程,实现了苏格兰人民的自我治理,立法充分体现苏格兰人民的意志。苏格兰财政预算大部分由英国中央政府拨款,财政支出的可支配性,财源的可预测性、易于管理、可以避免财政运行的动荡等现实的好处,使得“巴内特方案”已经执行了近30多年依然运行稳定。  新的选举制度、新的议会、自治的财政安排,使得苏格兰的自治权力十分宽泛,但这并不意味着苏格兰就会从英国独立出去,相反,出于经济及未来发展的现实考虑,苏格兰继续留在这个联合王国之内的可能性较大。苏格兰的自治不仅是对民族分离主义的回应,也为现代主权国家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苏格兰;民族分离主义;选举制度;立法权

石河子大学

硕士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贺卫方

2012

中文

D756.102;D063

51

2013-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