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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516

鉴定结论关联性研究

林静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关联性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形式的基本特征,也是鉴定结论发挥其证明作用的重要基础。本文拟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展开研究,一方面更加深入地分析鉴定结论关联性的独特的内涵,探讨其对司法鉴定实践的启示;另一方面,通过对关联性规则与法则的研究分析,以期完善鉴定结论审查与认证制度。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探讨鉴定结论关联性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主要从哲学、证据学、司法鉴定学三个角度展开分析。从哲学理论角度来说,唯物辩证法中联系的观点为鉴定结论关联性的研究提供了出发点,由此分析鉴定结论关联性的多层次内涵。同时,认识论也为分析鉴定结论关联性的丰富内涵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从证据学角度来说,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重要基础,因此关联性也是作为证据形式之一的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从司法鉴定学角度来说,作为司法鉴定核心理论的同一认定理论为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而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中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有着各自不同的具体内容。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鉴定结论关联性的基本特点及影响因素。鉴定结论自身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鉴定结论关联性的一些特点。而对鉴定结论关联性特点的分析主要是围绕其本质而展开。在分析鉴定结论关联性特点的基础上,鉴定结论关联性的影响因素被归纳为鉴定客体、鉴定人、鉴定专门知识的科学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四个方面,并且针对每个因素产生影响的内容、程度、方式等作出详细地探讨。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鉴定结论关联性对司法鉴定实践的启示。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本文前两部分对鉴定结论关联性内涵、理论基础、基本特点及影响因素的详细的分析与探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指导司法鉴定实践。该部分全面阐述了鉴定前程序阶段与鉴定实施阶段发现和保持鉴定客体与案件事实信息间的联系所应做到的具体措施,从而更连续和客观地保证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从而保证鉴定结论的线索和证据价值;同时,也具体论述了如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科学地评断和运用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使不同的鉴定结论在调查阶段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各自的证明作用。  第四部分主要研究鉴定结论认证过程中的关联性规则与法则。长期以来,西方各国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确立了相应的审查规则。这些关联性规则在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或认证的过程中起到了限制和规范作用。该部分首先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各自的证据理论和立法中关联性规则与法则的具体内容和特点。其次,分析了这些关联性规则与法则在对鉴定结论认证中形成的不同的规范和限制。最后,对我国证据理论和立法中的关联性法则和规则的现状进行讨论,指出了存在的不足以及相关规则的缺位。同时,对借鉴国外相关规则与制度的合理因素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关联性规则与法则。

案件侦查;证据采集;司法鉴定;关联性规则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刑侦学

贾治辉

2009

中文

D918.2;D918.9

51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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