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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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422

人身危险性理论及其司法适用探讨

韩亚敏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个别预防论的产生而崛起的一个概念,也是刑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但是,目前在我国,人身危险性相比较而言还是一个新兴的理论概念,在我国的发展具有继后性,并且其开始的时候只是在刑罚个别化问题的讨论中被提出来的,人身危险性理论不仅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争议,其概念和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问题也都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为了能够更好的厘清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在刑法中定位以及其在司法适用中的种种问题,本文分为人身危险性的基本理论和人身危险性的司法适用两个部分,对人身危险性问题做了初步探讨。  第一部分:人身危险性的基本理论。在这一部分里,以时间为脉络介绍了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历史渊源。从最初的刑事人类学派从犯罪分子的生物性上寻找其犯罪可能性,到后来的刑事社会学派从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中去寻找犯罪分子的犯罪可能性,并认为人身危险性就是犯罪人生理因素、自然因素以及社会因素三方面的综合反映,以及之后的社会防卫论与人格责任论对人身危险性做出的进一步阐述。人身危险性理论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进一步的走向成熟。接下来讨论了人身危险性概念在我国的阐释现状,并认为人身危险性就其概念本身来说是应该包括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两个方面的,而且应该将人身危险性的“涵义”与“应用”分两个部分进行思考,不应该混为一谈。同时为了能够更加明确人身危险性的外延和内涵,文中进一步将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格这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作了区分。人身危险性目前在刑法中的定位问题虽然存在着较大争议,但是人身危险性作为一个整体在刑法中应该是一个基础性概念的地位,在整个刑法理论以及司法适用的过程中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最后,为了使人身危险性理论更加完善,也为了弥补人身危险性自身模糊性、未然性的缺陷,本文初步探讨了人身危险性的测量问题。通过对人身危险性表征点的归纳和一些学者对这个问题做出的具有开拓性的实践探索的总结,说明只要经过不懈的努力,人身危险性本身所具有的缺陷最终是能够为人类所克服的,对人身危险性进行测量也是具有可行性的。  第二部分: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司法适用。在定罪方面,我们否认了人身危险性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定罪依据存在。人身危险性理论有其固有的缺陷,即其本身所具有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危及“报应”的目的,并进而危及公平正义。至少在现阶段,由于我们的理论与技术水平还不足以完全克服这种“缺陷”。所以,我们还不能在定罪领域强调犯罪人的人格因素。  但是,在量刑领域,对人身危险性的重视程度应该要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人身危险性的准确量化是一个可以实现的目标。人身危险性在量刑过程中的适用具有法理和法律上的依据,人身危险性是应该被纳入刑罚裁量体系的。对于人身危险性在量刑过程中的具体适用,本文做了一个关于人身危险性具体适用过程的假设。首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一个初步判断,清理出人身危险性趋向于零的犯罪人,然后再在一个最低量刑起点上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加上一定的刑罚量。这样就将量刑过程拆分为两步,既可以满足广大民众对于等量报应的要求,又符合了刑罚对于犯罪人特殊预防的需要,并且将人身危险性切实的纳入刑罚裁量体系的范围,可以进行实际上的适用。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人身危险性的适用是目前最没有争议的一部分,大多数学者都不否认在刑罚执行中适用人身危险性理论。而实际上,我们这里所指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执行中的适用即为行刑个别化,因为行刑个别化要求以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作为标尺对罪犯进行罪犯矫正。而行刑个别化本身甚至整个刑罚个别化都是以人身危险性理论为基石的,没有了人身危险性理论,刑罚个别化就没有办法施行。行刑个别化要求对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程度上的分类,并根据不同的类别采取减少人身危险性的措施,以达到减弱罪犯人身危险性的目的。目前我国所采取的三大刑罚执行专门制度,即缓刑、减刑和假释,是在刑罚目的指导下,专为促进犯罪人改造而设置的具有实体性质的制度。它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刑法的人道精神和改造犯罪人的理性目的,也是行刑中适用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具体制度,因为其施行是以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为一定依据的。  总而言之,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发展、完善以及其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对于向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注入新鲜的血液,以及为做到以人为本的刑事政策目标,都大有裨益。

人身危险性;司法适用;刑法理论;量刑标准;刑事政策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刑事诉讼法

刘湘廉

2009

中文

D925.2;D926.1

50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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