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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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421

运输毒品罪研究

高勇杰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当今世界,全球化的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被称为“幽灵、瘟疫、魔鬼”的毒品不仅直接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危害家庭幸福,还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极易滋生暴力恐怖犯罪和腐败行为,引发卖淫、艾滋病传播等社会问题,从而危及国家安全乃至世界和平。无论是天然毒品还是经加工或者合成的毒品,在最终进入市场、产生实际危害社会的结果之前,毫无疑问大多要经过运输这一途径。我国具有地域广阔、地势复杂的地理特点,并且毗邻全球毒品基地“金三角”,因此我国成为境外毒品的走私集散地,许多犯罪分子受到毒品高利润的促使而铤而走险,走上运输毒品的不归路。  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是我国刑事犯罪中发案较多、涉及范围较大的一种毒品犯罪,也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缉毒工作打击的重点对象之一。我国《刑法》一向贯彻以“严刑峻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在第347条中规定了运输毒品罪,对运输毒品行为的定罪和处罚做了明确规定,这为我国打击运输毒品犯罪提供了较为完备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我国刑法对本罪的规定采取的是简单罪状的方式,司法解释对本罪涵义的表述也未能揭示其本质,这导致实践中准确认定本罪存在困难;同时,立法将本罪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规定在选择性的同一个罪名中,设置了相同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了更准确的理解和适用刑法对运输毒品犯罪的规定,使毒品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为了丰富和发展毒品犯罪理论,使毒品犯罪的立法规定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对运输毒品罪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本论文正文约3万余字,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运输毒品罪罪名的确立。本部分内容包括运输毒品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国际公约及外国刑事立法中本罪的规定、港澳台地区本罪之规定。通过对我国建国后刑事法律的梳理,笔者认为,从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刑事法律对于运输毒品罪的规定,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完善、由缓和到严厉的过程。其他国家和地区本罪的规定也各有不同。  第二部分:运输毒品罪犯罪构成研究。本部分是论文的重点,内容包括了运输毒品罪的概念以及构成四要件。通过对理论学说的梳理和本罪特征的研究,笔者认为,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以流通毒品为目的,在我国领土范围内,明知是毒品并且认识到运输毒品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而采用各种隐匿或伪装的方式,将自己不具有所有权的毒品为他人运送,从而使毒品在不同控制者之间流通的行为。基于此概念,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应在于流通性而非空间转移,构成本罪要符合空间性的要求;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应当具有流通毒品的犯罪目的,并且对所运输毒品不具有所有权,间接故意也能构成本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本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运输毒品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本部分针对司法实务中存有争议或疑难的三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分别是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共同犯罪问题及限制死刑适用问题。结合本质的本质,笔者认为应以“完成流通性”为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比个人运输毒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而实践中更难以查处和认定,值得深入探讨,论文从共犯构成、共犯认定、共犯处罚几方面对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讨论。基于本罪实践特征,在当前我国尚未全面废除死刑的形势下,对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在司法上加以严格限制,是比较理性与现实的选择。  第四部分:运输毒品罪的立法建议。针对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运输毒品罪的罪名及定罪量刑的规定不合理之处,根据司法实践,基于本罪的特点,笔者建议,应当废除本罪的死刑适用,将本罪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的罪名加以规定,同时单独设置法定刑及量刑标准。  

运输毒品罪;刑事政策;量刑标准;法定刑;犯罪构成;立法建议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刑事诉讼法

高维俭

2009

中文

D924.33;D924.13

45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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