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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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420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

符世锋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在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确立的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纳入了新修订的刑法之中。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犯罪化,既有现实的原因,也有实践依据和价值依据,同时也借鉴了国外立法以及国际立法的经验。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出台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既符合了实践的需要,也起到了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但是,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尤其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殊性,在主客观的认定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犯罪客观方面对“持有”的认定,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等问题。实践中的许多疑难问题也困扰着司法实务人员,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和相关毒品犯罪的界限,吸食、注射毒品者、以贩养吸者持有毒品的认定,盗窃、抢劫、抢夺毒品的处理等。本文主要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和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问题。通过本文的写作,笔者将对相关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对有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加深读者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理解,并能够给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学者们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义颇多,笔者选取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进行分析,主要从“非法”,主观方面和排除性条件的解释三个方面入手,指出学者们定义中的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  第二部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笔者从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展开。本罪不是复杂客体,而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持有不是一种状态,而是一种行为,是指占有、携有、存有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对毒品的控制、支配的行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的犯罪;主观罪过形式不能是过失,也不能是严格责任,而只能是故意,并且“明知”要从行为人各个方面进行整体的把握。  第三部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笔者从学界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标准的两种不同的认识着手,整合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主要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主要涉及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窝藏毒品罪。笔者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与两罪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主观方面,即前罪的主观方面虽然是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但具有多样性的动机和不可求证的目的,后两罪主观方面的目的具有明确性,其次才是客观方面行为上的区别,但要仍然考虑犯罪客体,以及是数额犯还是行为犯等方面。  第四部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笔者主要归纳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笔者从法律的规定、法律间的平衡、现实和危害角度说明应当给吸食、注射毒品分子定罪,但只有其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大时才能定罪;对贩养吸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应当理解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存储的余下部分毒品本身为交易对象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笔者从证据的认定、证明标准、以贩养吸的特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点等方面驳斥了其他观点;对持有假毒品的,应当看行为人是否知道其持有的是毒品,不知是假毒品而持有,只能是未遂,明知是假毒品而持有,若只是炫富等目的,不构成犯罪,若去贩卖,可构成诈骗罪;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处理。  

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犯罪;刑法修订案;司法认定;犯罪构成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刑事诉讼法

袁林

2009

中文

D924.33;D920.4

49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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