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D248418

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范艳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著作权经济价值的不断增加,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也越来越猖獗,给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了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自20世纪70年代起,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纷纷在立法中采用刑事制裁手段,迄今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从而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人类的创新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行政法、民法为主体并以刑事法律为辅助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从而对于中国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顺利开展国际经济与文化交流乃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在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刑法以其最后手段性和特殊的严厉性在惩治侵犯著作权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1997年刑法典到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对象、行为方式、行为主体等犯罪构成要件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刑罚设置上财产刑和自由刑并重,建立起了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制度。但是,与世界各发达国家的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相比,我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还存在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成效,并成为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指责中国著作权刑法保护不力的重要借口,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主要通过四个方面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及其刑事立法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是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概述,通过四个小问题介绍我国目前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即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演变、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状、现行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旨意。  第二部分是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考察,分析各国、各地区的特点,力图探讨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以便能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理论的研究和刑事立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第三部分指出我国目前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规定所存在的缺陷。  第四部分相应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即重构立法模式,使法律之间协调统一,我国可以在刑法典采取空白罪状方式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作出原则规定的同时,通过著作权法律的规定,细化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状,通过对著作权法的修订来保持刑法的与时俱进,这样一方面不违反刑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对不断发展的著作权进行了规制;拓展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保护著作权方面存在的法网不严的问题,建议刑法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整个邻接权,扩展对权利人人身权的保护以严密刑事法网;刑罚的更加合理化,在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处罚上,应该设置资格刑,注重和完善罚金刑的适用;增加,充实有关犯罪,通过与其他国家相比,发现我国现行刑法对著作权保护规定的罪名不能准确地反映现在的犯罪行为,所以有必要增设相关罪名;完善刑法规定的现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讨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归责条件,并认为应该删去侵犯著作权罪构成中的“营利目的”这一条件,将“违法所得数额”修改为“非法经营数额”,将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分,以肯定其作为本罪犯罪客体之应有地位;加强对于著作权犯罪被害人权益的立法保护,通过与其他国家在本罪被害人保护方面的立法对比,笔者建议,在处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对于查获并没收的侵权复制品以及用于复制的设备,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要求交给被害人,对受到损失的被害人进行有效补偿。

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刑法典;刑罚设置;立法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刑事诉讼法

吴大华

2009

中文

D923.41;D924.13

55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