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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298

羁押场所独立论

张富兴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羁押场所是指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前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在我国是指看守所。我国的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这种隶属使得看守所沦为侦查机关的附属工具,没有独立性可言。从职能上来看,我国的看守所还承担着羁押部分已决犯的职能,实践中也存在着看守所与拘留所人为混淆、甚至合二为一的情况,另外,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将劳教人员送至劳动教养所服教,或劳教场所不愿收留服教人员而导致这些人员继续关押在看守所内执行劳教的现象。看守所的附属工具性和混关混押的这种现状,给我国的看守工作带来了不便,也滋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中笔者试图从这种“问题”入手,探求一种比较适中的羁押场所设置,以期对我国这一领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开篇点题。确定了“羁押场所独立”这一命题,提出其内涵应包括“机构分立”与“职能分立”的观点。通过这一部分,笔者概括了有关我国羁押场所改革研究的现状,指出,学者们的角度集中在“中立”和“分离”上,而笔者所提出的“羁押场所独立论”不仅具备前者的内涵,还具有“职能分立”之内容。同时,为了下文的论证流畅,对几个相关术语进行了界定。  第二章探求规律及趋势。笔者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总结出羁押场所的历史发展规律和趋势。这一规律为:在历史发展中羁押场所的职能逐步从监狱的职能中分离出来,成为专门羁押未决犯的机构。其趋势表现在:羁押场所从侦查机关中分离出来为大势所趋。  第三章步步为营,对前文所总结出的规律及趋势——“羁押场所独立”进行正当性论证。笔者先研究了“正当性”一词的内涵,总结出正当性的内涵应包括合法性、合规律性、有理由、有道德基础等方面。进而从以上角度入手,对羁押场所独立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探索,最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羁押场所独立具有正当性,是我国羁押场所改革的目标所在。  第四章笔锋回转,深刻剖析了我国羁押场所(看守所)设置的立法现状与存在之问题。指出,我国现行羁押场所隶属与公安机关,具有附属工具性及职能多元性等弊端,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设置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以期为下文的研究提供视角。  第五章围绕论题,对我国羁押场所的设置进行构想,认为把其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较为妥当。我国羁押场所独立之改革,需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上进行考量,做到对症下药、逾越障碍。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安排上处理好分权与制衡之间的衔接。最后,明确了独立羁押场所的具体职责,初步构思了一些基础性制度,为独立羁押场所的有序运作提供保障。

羁押场所;独立设置;司法实践;制度安排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牟军

2009

中文

D925.2;D631.7

54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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