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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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212

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

李冰浩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反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有其独有的价值,为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所普遍确立。但目前我国反诉制度立法还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彰显了我国反诉制度完善的必要性。本文以“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完善”为题,运用了比较、实证等研究方法,对反诉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达到促进我国反诉制度完善之目的。  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反诉制度基本理论之探讨。本部分笔者通过分析反诉内涵的各种学说,认为反诉的内涵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进而又阐述了反诉的牵连性问题,笔者认为,反诉的牵连性是反诉的实质条件,反诉与本诉之间应当具有牵连性,且应将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作为提起反诉的核心要件,其中牵连关系包括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和反诉与本诉防御方法的牵连;最后对现代反诉制度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促进当事人纠纷合意解决,防止矛盾裁判、提高司法权威性,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优化程序结构促进诉讼经济及节省司法资源等功能进行了阐述和分析。  第二部分为两大法系反诉制度之比较。本部分首先对英国和美国两个较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反诉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比较,特别是对美国的强制性反诉和任意反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进而又对德国和日本两个较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反诉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比较;最后对两大法系国家的反诉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笔者认为,由于两大法系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的反诉制度侧重追求诉讼公正,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反诉制度更偏重于追求诉讼效率和效益,反映在立法上则表现为大陆法系国家对反诉制度的规定较为严格,而英美法系对反诉制度的规定则较为宽泛。同时,笔者认为,两大法系的反诉制度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但目前我国不宜实行强制性反诉。  第三部分为我国反诉制度现状之考察。在本部分,文章分别从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三方面对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考察。首先,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反诉制度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进而笔者通过对反诉的共通性和特殊性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我国的反诉制度立法存在一定的错位现象;最后,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根本无法涵盖反诉制度适用中遇到的问题,使得实践中诸多反诉问题无章可循。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反诉的审理程序极其不严肃和随意,并使反诉受理困难重重,难以发挥反诉制度独有的功能。  第四部分为我国反诉制度完善的具体构思。本部分主要从反诉的提出、反诉的开庭审理、反诉的判决和裁定及特殊诉讼中反诉的处理四个方面对反诉制度的完善进行阐述。笔者认为无论是反诉的提出还是法院对反诉的判决和裁决方式都要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反诉权为原则。因此,对于反诉的提出我们主张采用宽松的方式,即可以用单独提交反诉状,也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的书状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而对于法院对反诉的判决和裁决方式我们主张采用严格的态度,即反诉的判决和裁定应该和本诉相同都必须做出规范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另外,在反诉制度的完善中,笔者认为应最大发挥反诉制度之功能,牵连关系程度的不同决定不同的审理方式,对于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一般应合并审理;而对于防御方法的牵连关系,如果可能造成诉讼迟延,法院则可以中止合并审理。

反诉制度;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司法实践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唐力

2009

中文

D925.1

38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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