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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211

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及其救济

雷膦绮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永恒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司法为民则是我国司法的最高理念。无论是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还是人民法院工作主题的践行,抑或是最高司法理念的铸就,都与当事人诉讼行为紧密相连。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中极其重要的一类,他们所实施的行为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其消灭,但是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其诉讼行为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如果缺失法定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就会形成瑕疵,进而有可能损害程序正义以及实体正义。因此,正确救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瑕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就显得非常紧迫和必要了。本文通过研究旨在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引进国外先进制度,促进及时准确地评价和救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使程序更加安定、结果更加公正、司法效率得以提高。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坚持采取法学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以既定的诉讼价值目标为基准,分三个部分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及其救济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当事人诉讼行为以及诉讼行为瑕疵理论的基本问题。关于民事诉讼行为的含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至今还存在多种学说,主要有“要件效果说”、“法律关系说”和“效果说”三种,笔者赞同“效果说”,且指出诉讼行为也并非所有能够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只有那些可以发生“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行为才是我们所说的诉讼行为。再从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历史沿革入手,介绍了诉讼行为理论的起源以及在德国、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发展。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及有效要件的范示推出了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及其有效的条件,从而界定出了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概念;  第二部分,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形态及其救济的基本理论、域外立法例进行讨论。根据民事诉讼行为成立及生效理论,将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分为四种形态:诉讼行为主体有瑕疵;行为内容不合法;行为形式上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其中着重分析了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种类,通过对两大法系有关代表性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行为应否予以救济的理论与实务的论证,得出了两大法系已经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行为应予救济达成共识的结论,同时阐述了两大法系相关国家在具体操作时,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行为救济的范围、条件以及方式仍有一些差异,为后文建议我国引进意思表示不真实救济制度,并探讨救济的一般要件和方法埋下了伏笔;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救济的思考。提出了完善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救济制度的建议,论证了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是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价值平衡的要求,实现当事人实质平等的需要,也有利于保障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和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提出完善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制度应当遵循以下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程序自治原则和比例原则。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立法上的缺陷,建议引进完善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救济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救济意思表示瑕疵主要有撤回有瑕疵的行为、补正瑕疵、追认、对有瑕疵的行为进行治疗以及宣告无效五种方式。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救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相关规定,但是尚不完善,对此可以考虑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设定当事人异议制度,当事人异议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相符,也与辩论主义的旨趣相同,创设异议制度是理性程序正义观的表现。最后指出还应当从立法上明确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种类及可救济性,救济的条件和方式,进而真正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程序的安定,实体的公平以及司法的权威。

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法律救济;立法建议;民事诉讼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唐力

2009

中文

D925.1

52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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