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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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209

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焦燕燕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20世纪以来随着刑法理论、观念的变化,各国在犯罪与刑罚上大都实行过所谓“非刑事化政策”,即对犯罪行为不一定均需诉诸法院适用刑罚。反映在刑事起诉制度中,便是赋予检察机关在对犯罪是否进行追诉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起诉制度的规定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大量刑事案件较快地得到处理,司法资源的投入和消耗降低,符合诉讼效益的原则。  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其生理、心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知识、阅历有限,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偶发性比较大,且主观恶性小,有的未成年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后还不知罪,对自己怎么会走上犯罪道路以及对他人、社会造成什么危害,都没有明晰的概念,表现出对是非缺乏判断力,随意性较大。未成年人犯罪虽然也常常表现出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但总体来看,未成年人群体发生犯罪的原因大多不在其自身,家庭乃至社会环境的影响是个根本问题。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及刑事政策必然将更为独立甚至“偏执”地强调人道主义、保护主义,对未成年人适用更为宽松的相对不起诉。  我国的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虽然在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立法的非系统化,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适用条件过于笼统不利于统一掌握和操作,人为限制不起诉适用率,相对不起诉的作出缺乏透明度等等,结果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中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极低,极大地限制了相对不起诉在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中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予以全方位的再思考,进行重新构建和完善。  本文拟以我国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为研究对象,文章分为三章,约三万五千余字:  第一章为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概述。该章首先从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学基础、社会学基础及其法律依据三方面阐述了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紧接着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免受“监狱亚文化”的消极影响、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成长、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等五个方面详细论述了设立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从而完成了对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概述。  第二章为我国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分析。该章从我国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现状和我国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两个大的方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现状集中表现为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过低、相对不起诉案件办理程序复杂两个方面。而我国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则分别表现在立法的非系统化、适用条件过于笼统不利于统一掌握和操作等立法方面的缺陷,以及范围过窄,程序过严,极大地限制了不起诉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人为限制不起诉适用率,相对不起诉的作出缺乏透明度,影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以及对相对不起诉的事后监督控制程序处于“不到位”或“越位”两个极端,使相对不起诉形同虚设等司法中的五个缺陷。  第三章为完善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构想。该章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重新构建提出一系列建议,包括修订完善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标准,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不起诉办案制度和办案规程,有关机关应当尽快撤销适用不起诉案件比例的规定,赋予检察官主持民事调解的权力,以民事和解、刑事谅解促成形式不起诉,设立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听证程序,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监督。

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立法完善;法律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孙宁华

2009

中文

D925.2;D669.5

53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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