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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208

电子证据属性研究

蒋涛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数字技术的出现,使电子证据进入到诉讼领域,并且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诉讼领域中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国外电子证据已经历了数十年的研究,具备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保障;在中国,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逐渐进入研究视线,学者们纷纷用各种学说来回应这个时代的弄潮儿。  在我国传统证据研究理论中,证据属性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题,而面对陌生的电子证据,这种具有深厚中国根基的研究方法似乎手足无措,让位于国外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据可采性。这使得我国电子证据研究可能丧失本土基础,也意味着比较成熟的证据属性研究存在被摒弃的危险。鉴于此,笔者力图从传统证据属性视角来对电子证据做一个阐述,以期用中国法环境来接纳电子证据。  本文共三万余字,通过五部分对电子证据属性进行了介绍:  第一部分为电子证据的法律界定。分析探讨了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内在本质与外在表现两个方面的分析,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指出在我国目前电子证据立法缺乏的状态下,对电子证据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数据及其派生物。这种概念下的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内在无形性和外在多样性、稳定可靠性以及易传播性四个特征。  第二部分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是属性研究的一个前提,地位的确定有利于属性的全面准确的概括。该部分在对书证说、视听资料说、混合证据说及独立证据说等几种主流学说分析对比的基础上,根据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和独特证据规则,及其在实践中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和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  第三部分为证据属性与电子证据属性。对传统证据属性学说观点及争论焦点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结合电子证据独特之处来对这种传统研究进路进行反思,从事实和价值的角度重新审视证据属性,指出电子证据应当遵从并发展证据属性理论模式,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属性。  第四部分为电子证据属性的理论探讨,这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指出电子证据这一新兴事物对各国证据制度和司法实践所造成的困难和冲击,进而介绍了国内外的解决方法,分别从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阐述,具体包括:客观真实性方面,英美法系面对电子证据与自身的最佳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冲突,采取了例外和置换原件等立法措施。大陆法系及我国则偏重证据取证方面的规范;关联性方面,对各国关联性的理论研究状况做了基本的说明,表明关联性作为电子证据属性之一,备受各国重视;合法性方面,在阐述合法性应具有的含义之后,概括说明电子证据合法性在各国证据运用和证据规则融合方面所遭遇的尴尬,以此表明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的必要性。  第五部分为对电子证据属性的几点思考。同样从三个方面展开: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可以从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两个方面来进行;关联性在自由心证制度下应具备一系列客观标准;合法性与我国证据排除制度的契合等。  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使用了历史和比较的研究方法:首先,在研究电子证据的同时分析其与其他证据形式的异同;其次,在研究过程中借鉴了许多国外先进立法的成果,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加以应用。从内容上看,本文通过五个部分,对电子证据的属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力求最大程度的融合电子证据研究与属性研究,消除传统证据理论对电子证据的冲突,为电子证据理论创造一个全新的视角。

电子证据属性;法律界定;司法实践;关联性理论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廖中洪

2009

中文

D915.13

53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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