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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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207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研究

霍趁霞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20世纪60、70年代,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旨在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的群体能够有效接近司法(Access to justice)的运动,这些国家通过立法,纷纷建立了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法律援助制度、诉讼保险制度及诉讼费用救助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了完善。而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从2000年最高院的《救助规定》到2006年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至今也不过8个年头,在缺乏立法经验和经费保障的情况下,运行这项制度的困难可想而知。本文从司法救助的概念入手,澄清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关系,充分肯定了司法救助制度的价值,剖析了我国现行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理论探讨,并借鉴司法救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  全文共分5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司法救助制度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从司法救助的概念出发,澄清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厘清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是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两项并列的制度,但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司法救助主要侧重对弱势群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时诉讼费用的救助,而法律援助则主要针对弱势群体诉讼能力方面的救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二者不能混淆。  二、司法救助制度的价值。司法救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的群体能够有效接近司法,使他们不因经济贫困而导致“权利贫困”,这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与“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分析。该部分主要对我国现行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和论述。因为缺乏立法的支持和经费的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举步维艰”,难以真正实现该制度设立的目的,亟需立法的跟进和国家财政的支持。救助内容规定的不完善也严重制约了该项制度的功能的发挥,而且司法救助制度宣传不到位,致使很多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司法救助制度的存在,在他们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开启诉讼程序时,司法救助制度也难以“雪中送炭”。  四、域外司法救助制度的考察。该部分主要从比较法学的角度,通过对司法救助制度规定比较完善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考察和比较,借鉴和吸收这些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研究成果为我所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诉讼费用救助制度,并由国家或地区财政承担救助费用,救助内容规定的比较详细,程序易于操作,使该项制度真正起到了保障弱势群体平等诉诸司法的权利。  五、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该部分主要是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我国提出了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纳入了宪法,而司法救助制度作为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部分,显然应该被包括其中。作为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一项司法制度应该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由国家财政给予积极的支持。严格司法救助的要件,扩大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各项程序,并通过大力宣传,使该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司法救助制度;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社会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李祖军

2009

中文

D925;D926

45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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