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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204

刑事证明标准研究

黄惠绘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刑事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与其它证据制度密切相关,针对的是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实体正义能否实现。实体正义是诉讼的根本追求。由此可见,刑事证明标准在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研究刑事证明标准的必要性。  笔者在回顾刑事证明标准的历史,分析总结学界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反思,借鉴国外的刑事证明标准制度的基础上,对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希望能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制度的改革有所助益。  本文首先以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为线索展示刑事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接着介绍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现行的刑事证明标准和学界对其的界定,以及学界对改革刑事证明标准的论争;之后阐述笔者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个人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刑事证明标准的建议。  刑事证明标准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下的神示现象、法定证据制度下的法定条件的满足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的“内心确信”或“排除合理怀疑”。我国刑事诉讼历史有自身的特点:神示证据制度不发达、法定证据制度不明显、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未确立。相应的刑事证明标准也无明确的规定,但总体来说强调客观性。现行刑事证明标准在事实求是证据制度下确立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标准被我国法学界界定为客观真实标准。刑事诉讼的发展和制度本身的缺陷引发了变革制度的需要。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刑事证明标准制度的反思主要集中在“法律真实”和修正了的“客观真实”的论争中。对两学说的论争法学理论界见仁见智,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各自改革刑事证明标准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刑事证明标准制度的思考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刑事证明标准的内涵、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刑事证明标准的真实观和刑事证明标准的表达。刑事证明标准是法律规定的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达到的程度或要求;本质是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标准,是针对庭审而言的适用于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对于有关定罪的实体法事实的证明,亦是裁判者对被告人的有罪认定标准;同时,其以认识论为理论基础,以实质真实为追求目标,以法律真实为现实落点。总体而言,刑事证明标准是裁判者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标准,突出裁判者在案件认定上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亦强调客观的证据基础以及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的认定方法。“排除合理怀疑”符合裁判者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思路,并且经历了西方国家上百年司法实践的检验,是目前最理想的刑事证明标准的表述。刑事证明标准的主观特征,决定了只能从客观上保证其可操作性。因此,应以确保裁判者正确心证的形成为切入点进行相关制度设计,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制度进行改革。即以自由心证制度为基础,以心证公开和裁判者独立为保障,以实质真实为目标,以法律真实为落脚点,刑事证明标准确立为“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明标准;证据制度;神示现象;刑事诉讼法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莫丹谊

2009

中文

D925.23

47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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