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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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203

论民事诉讼临时禁令制度

胡瑜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临时禁令是重要的民事司法临时救济制度之一。临时禁令在各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名称各有不同,但基本功能一致,即防止侵权行为的预期发生或侵权行为的重复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临时禁令制度,起到临时救济功能的制度是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随着经济的发展,案件的复杂程度急剧增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已经凸显出其局限性,很多案件得不到临时救济。为了弥补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扩大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使其具有了一定临时禁令的功能。但是,由于先予执行与临时禁令是不同的制度,适用条件并不一致,实践中适用先予执行来预先防止侵权的案例很少,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混淆了先予执行和临时禁令的概念。虽然,我国在海事诉讼和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已经引入了临时禁令,在相关领域起到了“及时雨”的作用,但是,这一新引入的措施本身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且这些有关规定散布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也不具有普适性,满足不了当前诉讼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建立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临时禁令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三大部分,共计2万余字。  第一大部分探讨了民事诉讼临时禁令制度的原理。临时禁令起源于罗马法的禁止令状,经过教会法占有权救济及欧洲王室法新侵占之诉的发展,最终形成了现代意义的临时禁令制度。临时禁令具有依附性、暂时性、预防性、紧急性和时限性的特点,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合性质,其主要功能是在诉讼结束前维持权利现有状态,避免权利人继续受侵权行为的侵害或者避免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客观上还能起到保障判决执行的作用。  第二大部分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临时禁令的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介绍了英国和美国的临时禁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介绍了德国的满足性假处分、日本的确定民事诉讼本案权利关系临时地位的假处分和法国的临时判决制度。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临时禁令制度均体现出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统一的价值取向,在各类民商事案件中广泛适用。  第三大部分论述了我国如何建立系统的民事诉讼临时禁令制度。这一部分是论文核心部分。作者首先梳理了我国目前与临时禁令有关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即先予执行的扩大适用及海事强制令和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其次分析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建立系统的临时禁令制度的必要性:临时禁令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临时救济制度,不能被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替代;临时禁令也关系着法院权威的维护。最后,从临时禁令程序的启动、担保、审理方式、救济、强制执行五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临时禁令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临时禁令程序由当事人申请启动,法院不可依职权发布临时禁令;当事人申请临时禁令应当提供担保,但是必要时可以免除担保义务;临时禁令的审理方式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口头辩论、询问双方当事人或书面审理三种方式中自由裁量选择,对于临时禁令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如临时禁令异议、请求撤销临时禁令等),必须开庭听取当事人辩论意见;为当事人提供双重救济即复议及有限上诉,即明确具体的规定复议规则,要求法院必须在同时询问当事人或简单口头辩论的基础上才能作出裁定,同时允许对部分临时禁令裁定上诉,被申请人还可以因错误的临时禁令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临时禁令的强制执行措施区分可替代行为和不可以替代行为,前者可以采用替代履行,后者以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威慑,二者均可伴之以迟延履行金并可请求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临时禁令制度;适用范围;司法解释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黄宣

2009

中文

D925.1

44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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