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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202

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研究

贺镜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调解,作为中国社会的一种传统调整方式或解纷机制已经被实践了数千年,它从一开始就并非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更多地是一个处在动态发展过程中的实践性课题。或许正因为如此,调解这一似乎陈旧的社会机制才可以历经社会变迁,至今仍焕发着无穷的生命力。  法院调解作为我国调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浪潮中经历了兴盛、衰退并正在经历着否定之否定的复兴。而这一曲折发展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应该说是法院调解在实践中自证的过程,因为,法院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每一次转机都是先源自实践的探索,然后其成果被立法确认,成为更具普适性的制度。  “立案后先行调解”作为司法实务界对法院调解的一项改良和创新,已经有了丰富的实践基础,但这样的丰富性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实务界对其理解和运用的混乱。这一状况也是导致理论界对“立案后先行调解”褒贬不一的重要原因。本文在廓清“立案后先行调解”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该制度创生背景的分析,充分肯定了司法实务界的这一创造性改良,进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立案后先行调解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最终落脚于根据现代纠纷解决理念,从微观层面提出该制度的具体设计方案。以期使“立案后先行调解”的应有价值在司法实务中得到充分体现。  在文章结构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三万余字,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立案后先行调解涵义之界定。本部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概念廓清和相关制度比较性概览。概念廓清方面,围绕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概念的界定,首先例举了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对“立案”和“调解”这一全新组合的两种不同理解,由此引出对该分歧产生原因的剖析,指出在我国特有的民商事案件起诉与受理制度下,对何为“立案阶段”的不同认识从根本上导致了实务界对“立案阶段的调解”的在概念上的不同理解和制度上设计上的不同安排。然后,该部分在对我国现行的调解解纷体系进行整体梳理的基础上,廓清了本文论述对象的概念,提出将“立案调解”弃置不用,代之以“立案后先行调解”这一更加明确的概念。接下来,文章从实务层面追溯了“立案后先行调解”概念和内涵不断明晰和确定的过程,指出这一概念的运用不仅避免了指称上的逻辑矛盾,也符合实践中逐步达成的共识。最后,该部分对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的特点进行了初步归纳。本部分第二方面的内容在第一方面的基础上,把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其他调解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突出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的特点。  第二部分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之创生背景分析。该部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的创生背景进行了分析。宏观层面,本文指出我国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性运作不良是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得以创生的大背景。具体而言,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缺位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人民调解发展遇瓶颈,法院附设调解推广遇阻力,大调解机制法律地位尴尬),诉讼内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又欠协调(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异化,督促程序虚置,法院调解运作不良)。在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体系进行整体性反思的基础上,文章进一步从微观层面,将对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创生背景的分析纳入到法院调解复兴的历史大环境中。该部分首先对法院调解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简要回顾,随之对传统法院调解的弊端进行了归纳,进而展开了对法院调解改革模式的评析,指出我国的法院调解改革应在现有的调审合一模式下,一手抓制度规范,一手抓制度创新,将法院调解的重点放在审前阶段,使调解解纷作用的发挥真正贯穿于案件进入诉讼后的整个动态流程中。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就是实务界基于上述理念,创造性地应对法院调解复兴浪潮中的挑战而取得的成果。  第三部分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本部分从理论基础、运作平台及经验借鉴三个方面对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理论层面,程序类型化理论为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提供了强力支撑。根据这一理论,本文指出,仅根据纠纷的本质从横向上将纠纷类型化,已不能满足人们对纠纷解决的公正与效率的期待,我们必须更加细致的对单个的纠纷从纵向上追踪其发展的特点,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纠纷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程序。运作平台方面,立案改革的成果为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的运作提供了理想平台。已经进行的立案改革,已初步形成了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相对分离的机制,立案庭职能的明确与分工的细化也有利于立案后先行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最后,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和台湾相关制度的介绍,为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寻求经验借鉴。  第四部分立案后先行调解的制度设计。该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也是对前面三个部分的回应,重在以现代纠纷解决理念为指导,在立案后先行调解的制度设计上,力图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意的纯化,体现现代调解所追求的“自由”价值,实现对调解本质的回归。具体而言,本部分从制度运作原则、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场所、方式以及运作流程几方面对立案后先行调解进行了全面而有重点的设计:对自愿原则、程序有限性原则、信息保密原则进行了强化;限定了立案后先行调解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审级;主张在立案庭设置专司立案后先行调解的组织;提供相对轻松和谐的环境以供调解;规定了程序启动、终结的方式,程序适用的时限和次数。

法院调解;司法实务;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先行调解制度;法律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田平安

2009

中文

D925.14

55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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