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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148

金融隐私权保护研究

周华丽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传统隐私权不断延伸,并增加了新的实体内容,出现了“金融隐私权”这一概念。保护金融隐私权义成为各国维护金融信用的基石,英美等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已形成较为完整系统的金融隐私权保护体系。而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发展的限制,个人隐私权保护尚未单独立法,对金融隐私权的更是缺少专门制度的立法保护。  目前国内发表的关于金融隐私权保护研究的论文,主要偏重对金融机构的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二者间的冲突平衡进行探讨。然而,在金融机构操作金融信息的整个过程中都充满了侵犯金融隐私权的可能性。本文以金融机构对金融信息的操作环节为讨论切入点,对在每个操作环节中如何保护金融隐私权做具体的分析讨论。因此,本文的核心内容为:探讨金融信息征集、传递与使用中的金融隐私权保护问题,在应然层面上提出保护金融隐私权的方法措施;以前文的探讨为依据分析国内立法规定的不足,对我国的立法完善提出相应建议,将应然层面的各项权利义务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中。本文具体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阐释金融隐私权相关概念,这是本文得以展开讨论的基础。界定金融隐私权的概念,明确金融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的区别,论证了对金融隐私权进行专门保护的必要;界定金融隐私权权利主体金融客户和义务主体金融机构的概念内涵,明确了金融机构和受金融隐私权保护的金融客户的范围;最后阐述金融隐私权客体金融信息的内涵与特征,指出受金融隐私权保护的金融信息范围,至少应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个人帐户、交易信息、个人形象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二部份,金融信息征集过程中的金融隐私权保护。首先阐述金融机构征集金融信息的必要性与主要征集渠道,以及指出在金融信息征集过程中存在侵犯客户金融隐私权的可能性;然后就该过程中金融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提出法律救济,主要通过赋予金融客户在这一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利,以及课以金融机构履行相应的义务,将金融信息的征集活动控制在正当合理的范围内。金融客户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以及事后救济权等;金融机构负担的义务主要有:金融机构收集信息必须有授权、获得金融信息的程序必须合法正当、对金融信息资料做客观如实记载,确保其真实性、收集的金融信息必须相关、充足,但不过量以及向客户披露并收集反馈意见和正确处理不良金融信息等。  第三部分,金融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首先界定信息传递的具体概念,探讨金融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传递客户的金融信息,并以传递对象的不同对这些情形做类型化探讨。在此基础上指出金融机构传递信息过程中与金融隐私权的冲突表现;然后指出金融信息传递与金融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协调解决途径——正当传递。借鉴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讨论金融机构正当传递金融信息而不负违反保密义务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形,寻求金融信息传递的正当性法理依据。这些例外规则一般包括: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金融机构自身利益的需要以及经客户明示或者默示同意;最后从国外理论看,构成这些例外规则,主要考虑的是法律授权、目的正当、客户同意、金融机构利益要求、过程适当等主要因素。为了金融机构自身利益这一要素的适用有一定的限制性,所以在这一部份中就法律授权、目的正当、客户同意、过程适当等四个构成例外的主要因素分成四大点进行着重分析。  第四部分,金融信息使用过程中的金融隐私权保护。首先界定金融信息使用行为的概念,使用与前一部分介绍的传递二者之间的关系,它们有交叉重合点,有些使用是必须以传递信息为前提的。但签于使用金融信息有着自身的特点,因此还需要单独讨论;然后通过金融机构授信业务、提供资信服务、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具体使用金融信息的事例分析,指出金融信息使用中与金融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存在;然后进一步探讨寻求金融信息使用与金融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协调途径——正当使用,引出正当使用的概念界定以及金融信息正当使用的依据: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合同的约定;最后为规范金融信息在正当范围内被使用,应赋予金融客户在这过程中享有各项权利以及金融机构应承担履行的各项义务,并对权利义务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部分,着眼于对我国金融私权立法现状的分析,归纳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首先对现有立法按照内容的不同做类型化阐述;然后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对相应方面规定的不足,主要有:对金融隐私权三要素的规定不充分、没有就金融信息的征集传递使用活动作出规范等。  第六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的金融隐私权立法提出建议,主要就两大方面的完善作出提议。首先介绍金融隐私权应通过何种立法方式引进;然后就如何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内容进行完善问题做重点阐释:完善对金融隐私权三要素的规定、完善金融信息的征集规则、完善金融信息的传递规则和规范金融信息的使用活动。  本文以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阐释了金融隐私权内涵与外延,探讨了学理上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并提出自己的见解;采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和其他地区已成熟的理论,对我国立法模式和具体构建提出了创新性意见。

金融隐私权;保护体系;立法完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曹兴权

2009

中文

D923;D922.28

52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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