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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8139

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之构建——以比较法研究为基础

张莹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巨变,20世纪末我国开始大量出现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基本上属于空白状态,非婚同居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由此产生的社会纠纷也得不到有效解决。非婚同居现象有其固有的社会原因,绝不会因为法律的回避而减少,在当今非婚同居现象大量流行、公众对其态度逐渐宽容的情况下,非婚同居立法在我国就显得十分必要,这是本文的立足点。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力图从非婚同居的现状中寻找非婚同居的原因,对各国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并做出整体分析评价,以期论证我国进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约三万八千字。  第一部分,非婚同居概论。该部分分析了非婚同居的概念,并对学界对该概念的争议进行了概括和分析,提出非婚同居的概念可以根据研究和立法的客体具体进行定义;提出了论文讨论的非婚同居所具有的要件,以厘清论文的研究客体,将非自愿的、非法的、非持续性的同居关系以及同性恋者的同居排除在论文的探讨范围;将非婚同居的概念与“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等概念进行比较;介绍了关于非婚同居的“阶段论”,说明非婚同居的性质与其发展阶段有密切联系。  第二部分,非婚同居现象发展状况及解析。该部分介绍了非婚同居在西方国家的代表美国的发展状况,通过数据的引用说明美国非婚同居人口在不断增长、非婚同居生育逐渐普遍化、非婚同居相对于婚姻逐渐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介绍了非婚同居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由于我国没有关于非婚同居系统的调查,仅能通过侧面数据进行了解。  该部分分析了非婚同居现象普遍化的原因。该部分还对非婚同居现象做出了评价。列举了非婚同居的利弊,并提出观点,认为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必定利弊兼有,其对不同的人和情况表现出来的利或弊必定有所不同。  第三部分,外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该部分的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非婚同居立法的历史和现状。  美国作为联邦制判例法国家,非婚同居立法主要以各州立法为主,判例是主要的形式。现代美国法律逐步承认和保护非婚同居,多数州承认同居契约的效力,有些州通过“一般性关系”和“家庭伴侣关系”立法赋予同居者一定的身份关系。  英国与美国一样经历了一个极度保守的阶段,然而英国现代的改革却没有美国的步伐大。英国目前对非婚同居者的保护主要散见于其他立法当中,对非婚同居当事人的保护主要通过同居契约、明示信托、默示信托、财产性禁反言等四种途径。  法国“紧密关系民事协议和同居”进入民法典之前,对非婚同居采取了默示的态度,对其不予保护也不予惩罚。“紧密关系民事协议和同居”生效后,法国对非婚同居的立法进入了新的时代。  澳大利亚在新南威尔士州颁布《事实关系法》后,各州相继颁布了类似法律。国家不为同居关系提供登记,同居关系符合一定条件即可成立,其效力是区别于婚姻的,但有条件地赋予了同居者以无遗嘱继承权。  荷兰的非婚同居立法较为超前,其《登记伴侣法》允许同居伴侣进行登记,并赋予其与婚姻相近的效力。  在北欧,同居关系和婚姻几乎等同,这被成为“北欧模式”。  该部分的第二部分对各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调整模式和具体内容进行了总体概括分析。调整模式上主要有以契约和身份关系来调整两种模式,以身份关系来调整的又分为登记和不登记、等同婚姻和不等婚姻的模式,并对各种模式进行了评价。具体内容上对各国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缔结、终止、效力等具体规定做了概述。  第四部分,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该部分介绍了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我国法律主要采取了漠视的态度,非婚同居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效力十分有限。接下来论证了我国建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非婚同居制度所体现的法律的自由、正义和秩序价值恰好说明以非婚同居违反道德而拒绝对其立法调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最后该部分提出了一些关于我国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思考,首先提出我国有必要进行一次关于非婚同居的系统性调查及借鉴国外经验的必要性,然后提出了对非婚同居立法的具体建议。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立法建议;身份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朱凡

2009

中文

D923.9

64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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