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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7981

循环型社会构建的经济法保障机制研究

周怡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循环型社会是以循环经济为基本经济发展模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形态,是完全符合可持续发展主体要求的发展状态,其与循环经济有密切的联系。循环型社会为循环经济提供意识形态给养与制度规则,从而使之可能成为真正的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只有纳入循环型社会建设并成为其基础,才能真正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各国经济发展的历程证明,构建循环型社会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循环型社会构建兴起于经济发达国家,其中尤以日本、德国为典型,两国在循环型社会构建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也有相似之处,而这正是我国最值得借鉴的部分。国际社会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实践证明,循环型社会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层次的社会支撑体系。在当今法治社会,通过法律手段固定并表达这一系统则成为我国循环型社会构建的重要保障。  循环型社会构建的法制保障过程是一个多法律部门协同的过程,各法律部门不可或缺,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各部门法在其中的作用程度亦存在差别,本文意在探寻在我国循环型社会构建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法律部门。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传统及循环型社会构建过程中较强的“外部性”,经济法以其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方面的双重优势而与循环型社会构建具有更强的契合性,这决定了经济法将在循环型社会的法制保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结合循环型社会的特点及经济法的特性,本文将循环型社会构建划分为有机的三个部分:国家推进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及社会参与机制。三部分协调一致,形成有效互动,进而共同为循环型社会构建提供保障。

循环型社会;经济法;国家推进;市场调节;社会参与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经济法

黄茂钦

2009

中文

D922.29;D922.6

51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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