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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7978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钟海峰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制。其中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最为流行,美国80%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都采取了这种组织形式。在中国,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并不承认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直到2006年8月27日,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才明确承认了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的合法性,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与规范。但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毕竟起步时间不长,实践经验不足,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环境,对于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主要从法学角度出发,探讨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法律特征、制度优势以及英美国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制度,分析了我国当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参照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全文除引言、致谢外,共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概述。该部分首先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概念的界定,对私募股权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进行了区分。并揭示了私募股权基金在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助推国内产业整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方面的巨大作用;其次,阐述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和法律特征;再次,从运营成本、激励约束机制、运作效率等角度,论证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优势。  第二部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国外考察。鉴于美国是世界上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最发达的国家,笔者着重述评了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同时分析了英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并在对英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总结了英美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部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从宏观上对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现状作了考察。然后分析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合伙企业法》的立法规定、税收、融资渠道、退出渠道、人才、中介与信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完善。由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实践中面临诸多的法律障碍,因此,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是推动本土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关键环节。基于此,本文在总结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主要从《合伙企业法》本身、税收规定、融资渠道、退出渠道、信用体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经济法

岳彩申

2009

中文

D922.291.91

47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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