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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7977

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研究

郑林希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信赖利益保护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占据重要地位。而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国外被人们认为是“文明社会公共服务的等价支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即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学说已经逐渐得到理论界的认同,这就凸显出税法的“行政契约性”。契约强调平等,对在税收征缴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人权保护,继而实现法的公平价值来说就显得举足轻重了。  在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诚信政府的历史条件下,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许可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但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却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在缴纳税款的时候,纳税人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其缴纳税收实属不得已,并非心甘情愿,如果在此不利于纳税人的条件下税收部门还不能以诚信对之,势必会影响到纳税人对政府的信任,对税收缴纳的积极性以及税收征管秩序的稳定,从而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再次分配。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将国外理论及实践成果与我国实践相结合,落脚于我国本土,针对我国实际情形提出一些机制建构和完善的建议。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基本问题分析、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之依据、各国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方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之保护。  第一部分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基本问题分析主要介绍了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详细分析了信赖利益的性质,即其实质为纳税人权利中最根本、最核心的基本因素——纳税人利益的其中之一。然后阐述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与税收法定主义、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我国目前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定位缺乏法律的支持,随即分析了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三个构成要件,并列出图表加以说明。  第二部分介绍并分析得出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在传统的诚实信用原则说、法律安定性原则说、法治主义说和基本权利说四种理论依据中,肯定了法律安定性原则和基本权利说两种学说。并从纳税人信赖保护下的利益冲突与均衡、纳税效率提高、税收秩序的维护以及诚信政府建设三个方面论述了纳税人信赖保护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世界各国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状况及方式,重点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实体性保护和程序性保护方式及欧盟的保护方式,继而从国外的做法中提炼出值得我国借鉴的一些方法以帮助完善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  最后,第四部分在前面三部分的基础上,着重介绍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现状,认为保护机制相当不完善,并分析了其原因。随后从税收立法、信赖利益补偿标准的确立、税收执法程序、事后救济程序以及纳税人意识、中介机构几个方面提出了建构、完善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行政许可法;税收立法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经济法

盛学军

2009

中文

D922.22

52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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