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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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7975

劳务派遣之负效应与应对机制

张奇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分别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将雇佣的劳动者提供给用人单位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制度。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用工方式之一,鉴于其与传统劳动方式的实质区别: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其必然存在一些区别于传统劳动方式的正效应和负效应,在其被越来越多的单位采用并重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雇佣关系由两方向三方的转化所带来劳动关系复杂化,容易侵害三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局面。因此在一方面保护、促进劳务派遣快速发展的同时,另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对劳务派遣制度之负效应进行规制势在必行。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其对劳务派遣的专章规定填补了劳务派遣产生至今的立法空白,给劳务派遣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创造了更为广泛的空间,然而,复杂的劳务派遣制度,特别是劳务派遣三方主体的突破传统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毕竟不是能够用短短的十几条法律条文详细规制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行给劳务派遣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以为完善劳务派遣为思路,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劳务派遣一般性理论阐释、劳务派遣之负效应分析、解决劳务派遣之负效应的理论基础、国外劳务派遣制度之借鉴、我国劳务派遣之现状与完善劳务派遣之建议。  第一部分——劳务派遣一般性理论阐释。这些理论包括劳务派遣的产生与发展、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原因分析、劳务派遣社会价值存在。通过对劳务派遣的分析阐释,肯定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部分——劳务派遣之负效应分析。意在说明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与很多新生的事物一样具有两面性,我们应肯定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必须正确面对其负效应。  第三部分——解决劳务派遣之负效应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劳务派遣的负效应的形成原因——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结合各家学者对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笔者认为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务派遣合同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务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劳务派遣三方当事人的关系,才能根本上将劳务派遣之负效应降到最小。  第四部分——国外劳务派遣制度之借鉴。我国劳务派遣毕竟处于起步阶段,而其他许多国家的劳务派遣起步较早,法律规制亦相对成熟,因此引进、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立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笔者介绍美国、日本两国的立法,借鉴其先进的制度,以解决我国劳务派遣制度规制的不足之处,并应对劳务派遣面对的新挑战。  第五部分——我国劳务派遣之现状与完善劳务派遣之建议。通过前述大量的分析、借鉴,提出完善劳务派遣的三点意见:创建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三维体制;颁行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出台弥补《劳动合同法》的新制度。

劳务派遣;负效应;应对机制;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经济法

陈志

2009

中文

D922.52

46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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