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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247900

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

李雯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环境责任是社会主体普遍意义上应尽的社会责任之一,国家、法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概莫能外。政府在现代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政府应当对环境负责,这在现代社会已成常识。随着中国环境法治进程的推进,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的重要性也日渐凸显。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的数量不少,但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还存在明显欠缺。《环境保护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总体上体现出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责任,重政府环境主导轻公众环境参与,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轻对政府的问责,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成为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之一。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以及环境污染的顽疾久治不愈,使得研究政府环境责任存在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笔者主要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在我国政治体制和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及政府环境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对比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指出我国现有政府环境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具体意见,希望能够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环境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本部分首先介绍环境责任的概念,指出环境责任分为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和消极意义上的责任两个层面。然后介绍责任政府的理论和政府环境责任的概念,突出强调政府履行环境责任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接下来解释了为什么要强调政府环境责任,是由于环境物品自身的公共物品属性和责任政府的职责之所在。  第二部分“我国政府的环境责任现状”,本部分介绍了我国环保工作实施的现状,因环境责任不完善导致“政府失灵”现象的出现制约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分析背后深层的原因,“政府失灵”表现在环境责任“法律失灵”。通过对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做进一步分析,指出管理体制和立法理念上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国外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与实践”,本部分主要是对世界环境立法的趋势作出分析,并着重对美、日、俄三国关于政府环境责任的立法与实践做详细介绍,指出落实政府环境责任,重在制度约束。我国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第四部分“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结合本国国情,指出通过环境责任理念的转变、环境法治的建全以及环境行政问责机制的建立完善政府环境责任。

政府环境责任;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权力;政府公信力;政府问责;立法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环境法

张怡

2009

中文

D922.68;D630.1

47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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