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D247890

我国监企分开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赵杰
西南政法大学
引用
2003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逐步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总目标。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其中监企分开又是此次改革的关键之所在。随着我国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已经明显有悖于监企分开的要求,严重地制约着监狱工作的发展,影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质量,但是要实现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彻底分开还任重而道远。  监狱的目标是改造罪犯,而监狱企业的目标是最求利润,两者的矛盾越来越显著,从而制约对方的发展。因此国务院做出了全面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的决策,并且在许多省份进行试点。试点工作还在进行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成功典型案例。笔者通过对到四川省绵阳监狱进行调研,获得了一手资料,结合理论和实际情况分析监狱与监狱企业分开的难点并提出了完善对策,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指导四川绵阳监狱的监企分开工作。从而推进我国监狱体制改革。  本文主要采用一下两种研究方法:一是文献研究方法。通过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广泛收集和查阅国内外有关新公共管理理论、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和监狱体制改革的研究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国务院和各省有关管理部门关于监企分开的文件。对其进行有效的研究和借鉴;通过收集、梳理有关以监企分开为主题的相关文献,对其已有的研究范围进行拓展,对其尚未涉猎的范围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监企分开的新模式。二是案例研究法。通过对四川绵阳监狱的走访和调研,并通过座谈、访谈、书面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一线干警部门和领导的意见。获取有关监企分开的一手资料,将其有选择地用于文章中。  本文主要包括一下几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对相关研究现状进行了做了一个简要评述,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和文章研究的难点及创新点。  第二部分:监狱与监狱企业。概述了监狱、监狱企业的概念及特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我国监狱的基本职能是依法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监狱企业是“我国监狱机关依法设立的,产权属于监狱机关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劳动者主要是罪犯,管理者主要是监狱人民警察。”。监狱企业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和其本身独有的特殊性。其中特殊性包括劳动者特殊、产品特殊、监狱企业承担政府职责和监狱企业自主权有限,监狱企业存在的客观性是劳动改造制度和对罪犯劳动力开发决定的。  第三部分:阐述我国监狱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关理论。“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指政府的职责和功能的变化、转换和发展。”它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是指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政府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个职能在重心上的转变,即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治统治职能为主转向市场经济条件的社会管理职能为主;第二层次是指政府职能形式的方式方法、管理权限和手段的转变。如:变直接管理为主为间接管理为主,变行政指令为主为调节服务为主等,实现政府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第三层是职能关系的转变。职能关系是指不同的管理职能该由谁来行使以及管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划分。分清职能、理顺关系、明确不同管理之间的职责权限,这是实现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理顺中央与地方、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职能关系;理顺政企关系;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我国要建立相对无为的政府、理性的政府、高效率的政府和法治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是政企分开,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第四部分:我国监狱与监狱企业现状及问题分析。监狱与监狱企业的是在我国复杂的政治、经济背景中产生的,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历程息息相关的。随着新中国监狱的创办及监狱制度的建立,大规模的监狱生产使监狱企业也就应运而生。监企合一的体制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曾经创造了辉煌的历史。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都逐渐走向衰落,到现在是举步维艰。现行监狱管理体制弊端是监狱出现职能错位,影响了监狱功能的正常发挥,监狱企业难以融入市场经济,监狱企业效益下降,现行监狱管理也容易造成国际社会的误识。  第五部分:国外监狱及监狱企业的现状。美国和德国政府对本国监狱及监狱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值得我国借鉴。国外监狱企业劳动和我国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国外一些先进经验是值得我国学习的,西方国家如何理顺监狱企业的关系,如何做到监狱及监狱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对于当前我国的监狱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六部分:我国监企分开难点分析及对策思考。我国当前监企分开还存在诸多难点:表现在干警职工思想认识不足;国家财政保障不足;激励机制不健全;监狱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监狱警力不足、人员素质不高;我国欠缺监狱企业立法等方面。监企分开应当做到:监企资产分开、监企收支分开、监企人员分开、监企决策分开,建构新的监狱与监狱企业关系。规范对监狱企业的管理,包括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制度建设以及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最后还应完善我国监企分开的保障措施,即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完善监狱企业立法,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第七部分:结语。文章指出,监企分开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它的实施必然涉及到监狱和企业的方方面面,不可能一蹴而就,如何合理的划分监狱和监狱企业的资产、人员,如何构建一种和谐的监狱和监狱企业的管理新模式,还需要监狱有关部门和学者不断的探索,如此才能解决好监狱长期以来的历史遗留问题,针对我国监企分开中的难点提出对策,制定出确实可行的监企分开的方案,并贯彻落实,以推动监企分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逐步实现监狱和企业的完全分开。

监狱企业;监狱体制改革;监企分开;罪犯改造质量;新公共管理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

行政管理

冯春

2009

中文

D926.7;D631.7

57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