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创新与监管关系的法律调整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协调成了学界研究的重心之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种动态的博弈关系,两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矛盾。金融危机的爆发,归根结底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两者相互博弈中由于发展的不平衡所造成的。二者的自由博弈必然以金融秩序的破坏为代价。因此,构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自动制衡法律机制应当是二者关系协调的重要选择。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欧美金融监管改革实践,我国应当构建金融创新前风险论证、设立风险预警、评估、化解预案的自动制衡监管制度,通过法律规范自动修正二者运行偏差,在金融创新中有效防范和遏制金融风险。 论文分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第一章“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回顾”主要叙述了次贷危机爆发的过程、危机对世界金融秩序的影响以及笔者对金融危机的反思;第二章“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历史沿革”阐述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以及美国在金融危机中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关系失误的探讨;第三章“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关系分析”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具体说来就是博弈的关系,并且进一步对其博弈关系展开了分析;第四章“我国协调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缺陷”剖析了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协调金融创新与监管关系的必要性;第五章“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协调法律机制的构建”提出了我国金融创新自动制衡监管机制构建,当创新出现风险时,监管机制自动进行遏制;当监管过度影响创新时,监管自动松绑。
金融创新;监管关系;法律调整;博弈关系
武汉工程大学
硕士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夏和平
2012
中文
F832.5;D922.28
66
2012-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